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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关系待遇衔接政策
文件:甘医保发[2025]3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工作》的通知
1.做好跨区域参保关系衔接
(1)居民医保跨统筹地区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时,无需暂停本年度参保关系,需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将其原参保地当年12月31日参保状态改为“暂停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再办理同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对于省内跨区域流动的参保人,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确实需要重新参加同一年度省外居民医保的,在办理新的参保关系登记时,需先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暂停原参保关系,或签订知情同意书(详见后附样式,下同),授权医保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在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后直接暂停原参保关系,不再享受省内医保报销待遇。
(2)职工医保跨统筹地区参保。已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的参保人,在参加省内外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医保时,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其中,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不超过90日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超过90日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待遇。若因人员流动出现参保当月两地待遇均可享受的,仅在新参地按规定享受待遇(含生育津贴)。其他转移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待遇。
2.做好跨制度参保关系衔接
(1)居民医保转参职工医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再次参加省内职工医保的,新参保地医保部门应在参保人完成新的职工参保登记后,立即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确保待遇合理衔接。其中,参加职工医保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居民医保中断缴费不超过90日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居民医保中断缴费超过90日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待遇。参保人跨省参加职工医保的,需先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暂停原参保关系,或在办理新的参保关系登记时签订知情同意书,授权医保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在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后直接暂停原参保关系,确保不重复享受待遇。
(2)职工医保转参居民医保。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须在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办理当年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省内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期和等待期规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4〕7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且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不超过90日的,缴费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90日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待遇。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省内参加职工医保后,又需要恢复当年居民医保关系的,需先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居民医保参保或重新恢复正常后,原居民医保有未执行的等待期的,需在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
3.做好参保关系衔接退费工作
因参保关系衔接产生的退费需求及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80号)、《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待遇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做好参保关系衔接技术支撑
(1)实施暂停参保关系自主申请。国家医保局及省级医保部门提供申报页面,各统筹地区依托小程序、APP端新增功能、线下办理窗口,引导参保人(单位)自主申请暂停原参保关系。
(2)推进参保人签署参保关系衔接知情同意书。根据不同场景,在申请办理新参保关系时,参保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签订知情同意书,授权医保部门在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后,通过系统暂停原参保关系。
(3)改进参保登记。国家医保局将加快实施全国统一的参保登记系统,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即参即停、待遇顺畅衔接创造条件。
★来源:白银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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