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6名驾驶人因涉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一大队依法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拟对下列6名当事人作出罚款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小店一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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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警官13834208539
杜警官13703511985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9月25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