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青原分局
成功破获一起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通过精准研判
发现两处隐藏在吉安市中心城区的
经过办案民警侦查
逐步摸清了一条
“揽客、制假、分销”的犯罪链条
经周密部署
9月16日凌晨
经侦支队联合青原分局
展开收网行动
成功捣毁制假窝点两处
抓获犯罪嫌疑人袁某、孙某等3人
并现场查获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3000余份
伪造印章原材料500余枚
手机17部及制假设备8台
该行动一举斩断一条涉金融领域的
制售假证黑色产业链
有力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
经查
该团伙为牟取非法高额利益
在吉安、新余等地
设立地下制售假证窝点
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招揽客户
制作完成后再通过快递将假证、假章
分销至吉安、赣州等多地
其伪造证件类型涵盖户口本、身份证
驾驶证、结(离)婚证、毕业证
不动产权证、出生证明等
多种国家机关证件及印章
初步核查
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袁某、孙某等3人
对其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袁某、孙某等3人
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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