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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计算残保金时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计入哪方的就业人数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安徽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小李就业,请问在计算残疾人保证金时,小李是计入我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还是计入派遣单位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 Answer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5年9月4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8月)》第十六问“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答复如下,(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 你公司在计算残疾人保证金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需由派遣单位和你公司即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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