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活该...
近日,桂林交警、广西交警部门发布了一段2分40秒的交通安全警示片。以各种典型案例揭示了大货车司机因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其中,发生在桂林临桂区万福路一起交通事故也被收录其中。
事实上,因驾驶大货车不当而引发受伤、死亡事故在近年来在桂林也屡次发生。对此,桂林交警部门再次通过一系列伤亡案例告诫全体市民,驾驶大货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切勿因为一时疏忽置自己的生命于不顾。
临桂万福路的“悲剧”
9月27日,广西桂林交警转载了“广西交警”一段2分40秒的交通安全警示片。该警示片揭露了近年来发生在广西各地区因不良驾驶大货车习惯等因素影响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广西交警部门表示,大货车是重点交通运输工具,是交通运输中不可获取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货车的行车安全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但受车辆盲区及超载、超速驾驶等不良驾驶习惯的影响,货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是非死即伤。
2023年7月20日早上7时许,在桂林市临桂区万福路一辆水泥罐车从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宏谋大道交叉口时车辆向右前方行驶。
就在转弯过程中,直行绿灯亮起,一辆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刚好行驶至水泥罐车右前轮的盲区位置。随后连人带车直接被卷入槽罐车车底,最终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文明出行,生命至上。针对上述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广西、桂林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全体市民:驾驶大货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切勿因为一时疏忽置自己与他人的生命于不顾,别让货车变“祸”车。
桂林已多次发生超速行驶死亡事故
事实上类似因大货车驾驶员在街头因超速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最终导致自身伤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虽然桂林交警部门对此多次提醒,但部分市民却置若罔闻,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超速遇上违停,司机当场死亡
2022年8月25日凌晨4时16分,王某龙驾驶桂B26***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兴安县西环路海螺水泥厂方向行驶,行驶至海螺路李能汽修门前路段时,与王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桂B32***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龙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当晚,刘某驾驶着一辆农用货车从海螺水泥厂拉了一车水泥出来时,目睹了整个案发过程:“那辆水泥罐车从西环路那边驶入海螺路就像开“飞机”一样直接就撞上去了,那辆大货车一直停在那里,车上和旁边都没人...”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晚王某龙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GPS行车数据显示事发时该车行驶速度为53km/h,本路段限速40km/h),再加上,其行经该路段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力、操作不当撞上了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大货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而王某驾驶的是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车身两侧反光标识残缺不全,车尾反光标识缺失)、且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货车超速酿成悲剧
2023年1月7日19时许,梁某驾驶桂CZ***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桂林市永福县县道X700线由龙江兴隆往永福方向行驶行驶至X700线8公里+600米处时,行驶至道路左边与对向车道唐某驾驶的桂HV***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梁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途经县道村庄路段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高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脸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5头条留言活动继续进行
1、活动不定期选取头条文章
1、活动不定期选取头条文章
2、我们将在当天头条内容下方的评论区,随机选取10位用户发放奖励
3、中奖用户可获得10万桂林字牌金币
4、参与活动的头条文章会在发文当天,通过每日桂林小官在每日桂林微信粉丝群和朋友圈进行公布
出门在外跑大货车,为了养家糊口大家都不容易。但任何时候,还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因为贪图一时“便利”最终丢了性命。这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还是那句话,生命只有一次,不要拿生命开玩笑
▍内容来源:广西桂林交警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顾晃任律师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信同号)
该律师专注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任桂林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需可联系咨询。
支持我们
就请给我们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