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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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权人常以 “向公安机关举报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 为由,要求债务人签订还款承诺,此类承诺的效力易引发争议。

那么,以刑事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签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东莞市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明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即使债权人以刑事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书,只要债权人具有正当利益且手段与目的未失衡,还款承诺书仍然有效。

本案焦点为: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承诺书》效力问题。

刑事案件所查明的张某荣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均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系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该行为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某1公司、张某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张某明另主张《还款承诺书》系受胁迫书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即便如其所述某2公司以刑事控告相威胁迫使其签署《承诺还款书》,因张某明伪造某1公司明细单的行为与某2公司遭受损失的结果直接相关,某2公司对张某明出具《承诺还款书》具有正当利益,且不存在手段与目的失衡之情形,张某明有关其受胁迫签署《还款承诺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护恶意利用胁迫手段的行为,但在债权人具有正当利益且手段合理的前提下,应认可还款承诺书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若债权人通过虚构刑事犯罪事实、夸大违法后果,或以此逼迫债务人承担额外债务,实质剥夺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则构成《民法典》中的 “胁迫”,债务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还款承诺,具体包括两类情形:

(一)虚构刑事犯罪事实,以虚假控告威胁

债权人无任何事实依据,虚构债务人涉嫌犯罪的情节(如伪造合同、编造诈骗事实),以 “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相威胁,逼迫债务人签订还款承诺,此类行为因 “威胁事由虚假,涉嫌敲诈勒索”,承诺可被撤销,债权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以刑事控告逼迫债务人承担额外债务或不合理义务

债权人虽基于真实债务提出控告,但以 “不报案” 为条件,要求债务人签订远超原债务范围的还款承诺(如原债务 10 万元,却要求偿还 25 万元),或附加不合理义务(如放弃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将唯一住房低价转让给债权人),此类承诺因 “内容显失公平,系胁迫下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可被撤销。

周军律师提醒,以刑事控告威胁债务人签订还款承诺的效力,关键在于 “控告是否有事实依据” 与 “承诺内容是否合理”:有事实依据且内容未超限的,承诺可能有效;虚构事实或逼迫承担额外义务的,承诺可被撤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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