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本是中国制造出口到越南的乳胶制品,几年后却成了“越南制造”进口中国的货物。是利益驱使还是另有隐情?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一条伪造原产地以偷逃税款的利益链逐渐浮出水面——

出口变进口,逃税难逃罚

2020年,一批标注“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的乳胶床垫、乳胶枕等制品,通过享受东盟协定税率,以“零关税”在浙江宁波某海关清关进口。海关缉私部门核查后发现,这批总价约50万元的进口乳胶制品竟是由浙江温州出口至越南的中国商品。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宁波市检察院经深入审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及时向海关行政部门制发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近日,两家违法企业分别被处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出口商品变身进口货物

温州某生产公司是业内小有名气的乳胶制品生产企业,产品因质优价廉远销东南亚各国,越南固定客户亦不在少数。2020年,受旅游人数减少等多种因素影响,3家越南客户从该公司进口的乳胶产品出现大量滞销,欠付货款超百万元,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因资金无法回笼近乎停滞。

为突破困境,温州某生产公司与越南客户协商后,双方于2020年8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越南客户此前从该公司购买的乳胶垫、乳胶枕等产品按售出价六折的价格运回国内抵偿货款。双方还约定,货物运回温州仓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越南客户承担。

因越南客户不懂操作流程,温州某生产公司负责人赵某将长期为该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宁波某物流公司介绍给了越南客户,为越南客户开展货运代理及报关业务,完成退货事宜。

为偷逃税款伪造原产地

由于进口流程早已结束,且不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退货,该批货物并不符合海关退货要求,并且如果以退货方式入境,温州某生产公司还需退还此前的出口退税,成本将进一步扩大。宁波某物流公司承接业务后,越南客户只提出一个核心要求——“尽量降低成本”。为满足客户要求,宁波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盖某在制作方案时可谓费尽心思,经过详细分析和认真研判,最终给出了“最优方案”:将退货商品伪装成原产地为越南的货物,通过享受东盟协定税率,以“零关税”完成“进口”,便可将成本降至最低。

越南客户对该方案十分满意,温州某生产公司知晓后也未明确反对。2020年9月初,宁波某物流公司便开始着手实施。

宁波某物流公司先是付费委托越南第三方公司代为申领了与货物配套的越南原产地证。随后,该公司又指使越南客户在货物上张贴“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的标识,伪装活动完成。紧接着,宁波某物流公司一手炮制了原产地为越南、金额低于实际货值的虚假合同和单证,随后利用虚假单证付费委托报关企业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再将通关后的货物运送至温州某生产公司仓库。

就这样,宁波某物流公司以上述方式顺利完成了4单进口业务。未料,在进行第5单业务时,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了放射异常,拒绝相关货物入境。因货物滞留海关,产生大量滞关费等费用,越南客户明确表示放弃这单货物并拒绝承担任何费用。温州某生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接手这单货物。于是,温州某生产公司委托宁波某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越南完成整改,又委托宁波某物流公司将货物拆分成3单,承担全部费用后以前述方式将这批乳胶产品进口入境。

历时11个月,宁波某物流公司最终完成了全部7单货物的进口,并按要求将全部货物运到了温州某生产公司仓库。

被不起诉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海关缉私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两家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经过侦查,海关缉私部门认为宁波某物流公司的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随即对宁波某物流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盖某进行了刑事立案。

2024年3月,海关缉私部门将宁波某物流公司、盖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侦查机关对温州某生产公司负责人周某进行了传唤,周某到案后就温州某生产公司参与走私的事实进行了如实陈述。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宁波某物流公司以伪造原产地的方式走私入境乳胶产品7单,偷逃应缴税款合计50余万元,其中4单货物所涉税款、清关费用等由越南客户承担,其他3单货物所涉费用由收货单位温州某生产公司承担,而这3单共偷逃应缴税款近5万元。

宁波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宁波某物流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原产地的方式走私进口乳胶产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盖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同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缴税款,符合“罪轻相对不起诉”标准,该院遂于2024年8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刑不等于不罚。刑事检察部门随后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宁波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宁波某物流公司为偷逃应缴税款,采用伪造原产地等方式走私进口乳胶产品,违反了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同时,作为货主的温州某生产公司明知宁波某物流公司走私进口行为违法,仍参与其中3单货物的走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基于此,宁波市检察院于2024年9月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海关部门对违法企业宁波某物流公司、温州某生产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经过公开听证、集体讨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海关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今年8月作出对宁波某物流公司罚款100余万元、对温州某生产公司没收走私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蒋杰 通讯员王媛媛)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一、对于原从中国出口的货物,需复运进口的情形,在特定条件下,复进口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的。案发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复进口不征进口关税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复进口的原因:品质或者规格不符;不能是别的原因,比如本案系在越南滞销,不属于可以免征的法定理由。

2、货物状态:原状复运进境;比如机器,不能使用了一段时间再复运进境。

3、复进口的期限: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本案尚在一年期限内。

很显然,涉案货物不符合《关税条例》的规定,即复运进口需征税。

二、涉案企业将应税商品伪报原产地获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0关税,是一种伪报类走私行为。商品归类、计税价格、原产地是关税征管的三大要素,故意伪报任何一项,从而达到偷逃税额之目的,都是走私行为,税额达到起刑点的,就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案已经达到起刑点,故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检察机关作了“罪轻不诉”,但仍需交由海关行政处罚。

三、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对于复运进口免税的情形作了更加弹性的规定。《关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可见,法定理由增加了“不可抗力”,因应目前由美国发起的贸易摩擦导致突增关税或禁止进口的行政命令;期限也做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