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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东安县人民政府(东政函〔2024〕15号)文件批准,同意东安县烈士纪念园等25处烈士纪念设施为东安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将纪念设施目录予以公布如下(详情见纪念设施目录)。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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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东安县人民政府(东政函〔2024〕15号)文件批准,同意东安县烈士纪念园等25处烈士纪念设施为东安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将纪念设施目录予以公布如下(详情见纪念设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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