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打官司,当事人为了赢得官司,而偷偷将手机通话进行录音。虽然说,法律上有规定“视听资料”可以算作证据。但,由此也带来诸多社会话题,最简单的就是莫过于“人与人之间不太相互信任,通话和交谈都变得小心翼翼”。
话题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可见,通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它是法律所认可的一种证据形式。
然而,笔者在日常诉讼代理中,常遇到当事人提交一大段一大段的手机录音。而,在诉讼时法官又会要求当事人把录音刻录成光盘并整理成文字。现实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很多当事人只是把录音去刻录成光盘而已,文字整理却强交给代理人去完成,说自己不太识字,或者说年岁大了,整理不了。
但,当代理人苦熬数个夜晚,辛辛苦苦整理出来文字后,若官司一旦输了,当事人就怪代理人没把录音整理到位,将代理人陷入危机之中。甚至,闹访到司法局、律师协会,给代理人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
释理
那么,什么样的通话录音才符合证据要求呢?必须明确,只有取得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话内容完整,而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通话录音才有可能被法官所采信。
首先,取得录音的过程应当合法。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侵犯他人隐私,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通常来说,在与他人当面交谈过程中录音以及电话或网络通话过程中录音会被认为是合法取得。
但,在录音时应当避免谈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否则可能导致对录音证据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在他人住宅、办公室、车辆内秘密放置录音设备取得录音的,则被认为是非法取得。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仅无效,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关于通话录音的具体内容,录音中各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
第三,通话录音的内容应当完整,避免剪辑。要保证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不能仅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提交。
另外,通话录音证据属于补强证据类型。司法实践中,通话录音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相比证明力较弱,当事人在提交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时,除了要提供原始载体并保证录音内容清晰完整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只有这样,通话录音的证明事项才更可能被法官所采纳。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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