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江门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正式发布,为增进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义务的理解,引导市民依法、科学配合防控工作,江门日报记者专访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冯健华律师,就《通告》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与公民义务提供专业指引与提醒。

个人配合隔离治疗、

医学观察的法律依据

《通告》提出,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蚊媒疾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冯健华:疫情确认并公布后,法律授权政府和社会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控制措施,核心目标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公民配合是实现目标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基孔肯雅热这类具有社区传播风险的乙类传染病,根据其流行病学特征和防控需要,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如果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违反防控规定的法律后果

与公民社会责任

根据“江门发布”公众号的信息,在今年的9月22日,新会区一名确诊感染基孔肯雅热患者不服从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医院住院隔离期间,2次擅自离开医院隔离病房,最终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给这名患者作出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冯健华:拒不执行隔离、医学观察、封闭管控等防控措施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被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却擅自外出;在封控区内,强行冲卡、翻越围栏。其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方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最高将面临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金的处罚。刑事责任方面,若因擅自外出造成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或实际后果,将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将面临七年的牢狱之灾。

《通告》明确,违反蚊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被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能否具体说明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冯健华: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其明确且具有强制力的责任追究体系。只要法律设定了义务,通常就会配套设定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义务就缺乏强制力,难以落实。

我取其中一种较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例说明。比如:“隐瞒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这种违法行为是当前疫情防控中常见、危害大且法律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就是说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自己发病后的行程、接触过的人员、去过的场所;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感染,仍不如实告知。这种行为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接受和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

其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您的故意隐瞒行为,导致您的亲友、同事甚至社会公众被感染,您可能需要对他们的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等)和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感染数量多,赔偿费用可能极高。行政责任方面,此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这个行为人将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最高可面临10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金的处罚。

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带来刑事责任:尽管基孔肯雅热是乙类传染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个人极端恶劣的隐瞒行为,导致疫情在特定区域(如一个社区、一个工厂)大规模扩散,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罪名有两档量刑,第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到达第二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因为一个恶意隐瞒行为,最高将面临七年的牢狱之灾。

来源:江门日报(记者/赵可义 通讯员/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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