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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常引发争议。在办理涉企合同诈骗案件时,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尤其要强调以实质化审查为基本路径,穿透民事交易的外观形式,从复杂多变的事实中审慎辨别“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必须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警惕刑事责任范围的泛化,避免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与稳定性。依法平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张万军教授曾办理多起涉企民营企业家合同诈骗案,下面张教授结合刑事法理,为大家探讨分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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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进行正确法律判断的前提。在处理涉企业家的经济案件时,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先入为主或有罪推定。实践中,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案情错综复杂。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特别是对 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事实应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准确造成误判。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无罪案例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裁判要旨,辩护律师要从四个关键维度深入核查:

1.主体身份与企业关联的全面查证:现代企业集团化运营常态下,企业家名下有多家公司实属普遍。这一事实对于判断资金流向的性质至关重要。将合同款项用于名下其他企业的经营,在无法定专款专用义务时,其性质与用于个人挥霍、偿还纯粹个人债务有着本质区别,前者体现的是企业内部的资金调配,后者才更可能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2.企业经营状况与履约能力的客观评估:指控常聚焦于“无履行能力”。辩护律师要通过证据被告是否具备持续生产能力,力图从根本上动摇公诉方“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指控基础,揭示了纠纷与诈骗在起点上的区别。

3.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的动态分析:合同未能履行,原因多种多样。合同未能履行是双方互动、甚至对方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而非单方的欺骗行为所致。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复杂,包括合同条款多次变更、双方沟通不畅、外部环境变化等,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与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并依据证据裁 判原则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 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4.资金流向与用途的实质性审查:这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环节。绝不能仅凭款项流入个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就简单认定为“个人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必须穿透表面,追踪资金的最终用途。对于部分无法查明具体去向的款项,在总额已超收款且大部分用途明晰的情况下,不能草率推定用于非法目的,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

司法机关应慎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司法理念。对于因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轻易启动刑事程序,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秩序。在审理涉企经济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避免将经营风险、合同纠纷刑事化,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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