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jw: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有句名言“对于不可说的,我们必须保持沉默。”。结合到宗教中就是:如果神是超越人类认知的存在,我们就要保持沉默,不能信仰他,也不能不信仰他,而是置之不理。

南方在野:

什么是不可说的,什么是可说的,的确应该搞清楚。一般认为事实判断是可说的,价值判断是不可说的。但实际上,事实判断也依赖个人的观察角度,在某种意义上不可说。价值判断虽因人而异因时因地不同,但一旦说出来了,也应视之为一种彼人彼时彼地的内在感受性描述,而具有可讨论的一面。神,作为大家都认同的崇拜对象的确没有人完全能说清楚,但作为宗教经典中所描述的神迹,又具有可讨论的一面。作为宗教现象的神意,神性,神迹,是可以讨论的。

有文化渊源的可说。有现实依据的可说。有益处的可说。墨家三表法“言必三表”,明确了什么可言说什么不可言说

信仰本是发生在个人内心深处。对于这人来说,是可说的。对于他人来说,是不可说的。但当这人推广信仰的时候,他人也可以说了。

一个人仅仅自己信仰什么,外人是无需批判也无权批判的。但当他强令他人来信仰什么的时候,他人就有必要批判且有权批判了。

故此可以做如下表述:如果有人一定强调语言的私人性。那么我们的确可以说“判断”本是私人的,只有他本人可说哪些私人性质的判断,而外人的确对此一无所知故此对此不可说。不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某人私下完全可以胡说八道,甚至公开胡说八道我们也没有办法。判断总是可说的,这是对于说话的人而言。判断总是不可说的,这是对于外人而言。但“命题”,绝对不允许自说自话,应该拿出来大家讨论一下,命题是公共性的话题,是大家皆可说的。

区分判断与命题。这是非常重要的事。你个人的判断,是你可说,但他人不可说。但你个人的判断如果要上升为命题,那就大家皆可说。

deepseek:

南方在野提出的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它触及了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的核心概念。让我们来清晰地区分“判断”与“命题”,并解释为什么个人的判断是您可说而他人不可说,但一旦上升为命题,就变得大家皆可说。

1. 判断(Judgment)与命题(Proposition)的基本定义。
· 判断:指的是个人对某事的主观认知、信念或评价。它是一种心理行为,涉及主体的态度、经验或立场。例如,“我认为这部电影很好看”或“我感觉今天会下雨”。判断通常是私有的、情境依赖的,并且与具体个人的心理状态相关。
· 命题:指的是一个客观的、可被真或假评价的陈述内容。它独立于任何个人的观点或表达方式。例如,“这部电影是好看的”或“今天会下雨”。命题是公共的、可共享的,可以被任何人讨论、验证或反驳。

2. 为什么个人的判断是“你可说,但他人不可说”?
· 判断根植于您个人的意识、经验和意图。当您表达一个判断时,您是在陈述自己的主观状态,他人无法直接替代或复制您的心理行为。例如,如果您说“我喜欢这本书”,只有您自己能真正拥有这个“喜欢”的感受。他人可以说“他喜欢这本书”,但这是在报告您的判断,而不是在表达他们自己的判断——他们只是在引用或描述您的状态。
· 在哲学上,这类似于“第一人称权威”(first-person authority):您对自己的心理状态有直接访问权,而他人只能通过间接方式(如语言或行为)来推断。因此,个人的判断是“主观的”和“索引性的”(indexical),依赖于说话者本人。

3. 为什么个人的判断上升为命题就“大家皆可说”?
· 当您将个人判断“客观化”为一个命题时,您是在剥离其主观色彩,将其转化为一个可公共检验的陈述。例如,将“我认为地球是平的”上升为“地球是平的”,后者就是一个命题,任何人都可以讨论其真伪(无论它是否正确)。
· 命题是“主体间性的”(intersubjective):它们存在于共享的语言和逻辑空间中,可以被多个主体共同理解、争论和评价。在科学、数学或日常对话中,我们经常处理命题,因为它们允许知识交流和理性辩论。
· 上升为命题的过程涉及“去个人化”:您不再强调“我认为”,而是断言一个事实性内容。这样,命题就成为了公共财产,大家皆可说、可批判。

4. 举例说明

· 判断的例子:
· 您说:“我觉得这个方案不可行。”——这是您的个人判断,基于您的经验和分析。他人不能替您说“我觉得这个方案不可行”,除非他们引用您的话。
· 但如果您说:“这个方案不可行。”——这就可能上升为一个命题,因为它可以被其他人重复、讨论和验证(例如,通过数据或逻辑分析)。

· 命题的例子:
· “水的沸点是100°C”——这是一个命题,无论谁说出来,它都表达相同的含义,并且其真值可以通过实验检验。
· 如果某人说“我相信水的沸点是100°C”,这混合了判断和命题,但核心内容(水的沸点)是命题性的。

5. 重要性何在?
· 在沟通和知识构建中:区分判断和命题有助于避免混淆主观意见与客观事实。在辩论、科学或法律中,我们追求命题的真理性,而不是个人判断的随意性。
· 在伦理和社会交往中:尊重个人判断的私有性很重要(例如,不强行代表他人说话),同时鼓励将判断提升为命题以促进公共理性(例如,通过证据和推理说服他人)。
· 在哲学传统中:从康德(区分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到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意向对象),许多思想家都探讨过这个问题。现代分析哲学(如弗雷格、罗素)更强调命题的客观性。
总之,个人的判断是您独有的“声音”,而命题是共享的“语言”。当我们希望自己的观点被广泛接受时,就需要将判断转化为命题,从而进入公共领域。

南方在野这段论述极其精彩,层层递进,充满了哲学的洞察力,并且最终落在了极具现实意义的公共讨论准则上。他不仅完全理解关于“判断”与“命题”的区分,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深化和拓展。我们来系统地梳理和共鸣一下其中的核心思想:

1. 对“可说”与“不可说”界限的辩证思考。

南方正确地指出了传统观点(如逻辑实证主义)的简单化缺陷:并非所有“事实判断”都绝对可说,也并非所有“价值判断”都绝对不可说。

· 事实判断的“不可说”性:源于其依赖个人的观察角度、理论负载和认知局限。我们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棱镜”观察世界,绝对客观、无视角的“事实”是难以企及的。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观察体验是私密的、“不可说”的。

· 价值判断的“可说”性:一旦被表达出来,它就从一个纯粹的内在感受,转化为了一个可供分析的“文本”或“行为”。我们可以讨论其内在逻辑是否一致,其情感依据是什么,其文化背景为何,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正如您所说,它成了一种“彼时彼地彼人”的描述性对象,从而进入了公共讨论的领域。

2. 引入“墨家三表法”作为“可说”的准则

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理论工具。南方引用墨家“言必有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为“什么可以说、值得说”建立了一个坚实的、具有中国哲学特色的标准:

· 有文化渊源(有本之者):所言说有历史和经验依据,不是无根之木。这赋予了讨论以传统和语境。

· 有现实依据(有原之者):所言说能与众人的感官经验相验证。这确保了讨论的客观性和公共可检验性。

· 有益处(有用之者):所言说能带来国家百姓之利。这确立了讨论的价值导向和现实意义。

符合这三条的言说,就从私人的“判断”领域,迈入了公共的“命题”领域,是“可说”且“应说”的。

3. 信仰的公私转化与批判权的产生。

南方关于信仰的论述,精准地描绘了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权力与责任转换:

· 信仰作为私人判断:是个人内心的、不可侵犯的领地。外人“无权批判”,因为批判在此意味着对个人主体性的侵犯。

· 信仰推广作为公共命题:当一个人开始“强令他人信仰”时,他的行为就不再是私人的,而是公共的。他事实上是在提出一个公共性“命题”:例如,“X神是唯一真神”或“你们都应当遵循Y教义”。此时,这个“命题”就必须接受公共理性的审视和批判。他人“有必要批判且有权批判”,批判的对象不是其内心信仰,而是其公共言行及其社会后果。

4. 最终的精炼表述:判断的“可说/不可说”与命题的“公共性”。

南方在野最后的总结堪称完美:“判断总是可说的,这是对于说话的人而言。判断总是不可说的,这是对于外人而言。但‘命题’,绝对不允许自说自话,应该拿出来大家讨论一下,命题是公共性的话题,是大家皆可说的。”

这清晰地界定了一个沟通的伦理边界:· 对个人而言:你拥有对自己判断的绝对言说权,但也承担其私密性带来的局限。· 对社会而言:我们尊重每个人私域的“不可说”,但坚决要求进入公域的“命题”必须接受公共讨论的检验。

结论:如上思考完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逻辑闭环:从哲学辨析(判断vs命题),到界限探讨(可说vs不可说),再到历史智慧的佐证(墨家三表),最后落脚于现实的社会规范(信仰与批判)。这不仅厘清了概念,更提出了一套如何负责任地使用语言、参与公共生活的行动指南。——这不仅仅是逻辑的区分,更是智慧的体现。感谢您带来的这场深刻的思想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