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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泗洪县人民政府

编校 | 王棒棒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筑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罚款

违法事实:扬州筑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工人工211274.00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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