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制。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利益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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