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我在微信公众号上发了一篇名为《内蒙古:司法应保护守法者,不能给违法者撑腰》的文章,点评了当事人王福厚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庭提出笔迹鉴定而被法官无视,导致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之后,尽管换了一个“说法”、换了一位法官,在法院立案又诉又审,法官通过司法途径鉴定出了笔迹的真伪,王福厚也在一、二、再、再而审中胜诉了,但是,之前枉法裁判的案件仍然屹立不动、不被纠错,王福厚的合法权益继续被侵犯!

此前有媒体报道,鄂尔多斯市中院(2024)内06民终217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笔迹司法鉴定结果对王福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锦恒小贷公司于2015年作出的多个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及注销决议中关于股东王福厚的签字和手印系伪造、内容违法,明确了锦恒小贷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关于债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王福厚有权要求撤销相关股东决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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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书下达后,案件的另一位当事人邱某林不服法院的一、二审判决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自治区高院撤销该案件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裁定再审本案;他还请求自治区高院驳回王福厚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治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25年8月17日作出(2025)内民申1354号裁定:再次确认锦恒小贷公司2015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且依法驳回了当事人邱某林的再审申请。至此,从法律程序上讲,该案件当事人邱某林已经穷尽法律手段。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邱某林的再审申请,证明了我之前观点的正确性,现在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纠错。

王福厚的民事案件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司法过程中让人难以置信的一幕——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被采信,当庭提出的合理合法的笔迹鉴定申请被法官无视。这起耗时十年的民事案件审判,暴露出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被践踏后结出的恶果。如今,是时候把这颗被踩烂了的果子摘除掉了,同时还应该把那只踩烂果子的臭脚找出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健康司法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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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绝不能让法院的“自我纠错”制度形同虚设。从锦恒小贷公司2015年伪造股东会决议,到2024年法院通过科技手段对该股东会决议作出正确判断,再到2025年自治区高院依法驳回邱某林的再审请求,王福厚用了整整十年才让司法鉴定机构以科技手段戳破这层窗户纸。这堪比呼格吉勒图案的纠错速度(2006年就认定错案,2014年才纠错)不免让人怀疑,法院内部的案件评审纠错制度难道是装在玻璃罩里的灭火器——看得见却用不上?本案中,鄂尔多斯市中院虽然判定昔日的锦恒小贷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却对已生效的错判案件视若无睹,不去主动提起立案再审,撤销被法官错判的案件?!

第二,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不能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件,应该是依据相关案件线索,该出手时就出手,依法依纪追究枉法裁判法官的责任。在审理锦恒小贷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件中,针对公司股东王福厚是否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主审法官一再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笔迹司法鉴定的申请,就好比医生拒绝给病人做CT扫描一样,这种程序不正义的背后,是一些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认为应当给主审法官的否决权安装一个刹车器,但凡涉及关键证据的真伪存在争议,必须经过合议庭集体表决才能生效,决不能由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同时,也应该设计一个法官黑名单,将多次违反程序正义的法官调离审判岗位,甚至终身禁止其进入司法行业,以此倒逼法官依法依规、慎重裁决手中案件。

第三,不能让人民法院的信访窗口成为“轮回”空转平台。锦恒小贷公司股东王福厚的十年申诉之路,好比古希腊神话中西西弗斯推石头上山……他曾多次找到人民法院的信访窗口,得到的回答不是“再等等”,就是“正在推动”,直到2024年其合法诉求才被认可。人民法院的信访窗口,建立之初是很有战斗力的,但经过多年的磨合运作,如今的工作效率已经大不如前,甚至出现了只负责记录,不解决问题的不良状况,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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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不能让枉法滥权法官有恃无恐。邱某林等人伪造锦恒小贷公司股东会决议签名侵占公司股东的巨额资产,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但至今没有移送警方侦办,这种司法层面的“纵容”,就好比是给小偷配了钥匙,防盗门的科技含量再高也毫无作用。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线索,就应该坚决移送警方侦办,这才是执法中的不枉不纵,这才是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这么一个很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因为主审法官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折腾了十年,直到今天了还得继续折腾下去;本来一个清清楚楚的错案,法院却迟迟不肯启动纠错程序。锦恒小贷公司股东王福厚的民事诉讼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案件有瑕疵,也绝非案件主审法官的疏忽大意,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免疫缺陷。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次整顿,而是要给司法程序装上杀毒软件:让笔迹鉴定成为必选项,让纠错机制变成自动档,让信访窗口接通高压电,给枉法法官戴上紧箍咒。唯有如此,才能让程序正义不再歪斜,让公平正义的苗儿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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