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一男子,在家吸食冰毒!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13日02时许,我局接廊坊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案件,以xx(禁)指管x(2025)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对李x涉嫌吸食毒品案受案,2025年9月13日13时许违法人李x被传唤到案。

经侦查,2025年9月11日凌晨李x在刘x位于天泰人和小区家中利用矿泉水品及玻璃制品锅子吸食冰毒。

经xxx进行甲xxxxx(冰毒)筛选试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甲xxxxx(冰毒)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晚安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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