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以“违背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为由,将32个实体增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Entity List),包括23家中国企业,出口管制措施再度升级。
美国的出口管制体系复杂,为更好应对相关制裁,助力中国企业在美的合法权益,兰迪海关财税团队特推出美国出口管制合规应对系列政策解析和咨询服务。本期为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起源和现行机制概述。
一、美国出口管制体系、制度的起源概述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发展紧密围绕其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需求,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 起源与初期(二战期间及战后初期)
现代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始于1940年,国会授权总统控制军事装备出口。二战期间,管制范围扩大至民用物品。战后,国会虽有意取消战时控制,但仍周期性延长总统的出口管制权力。
- 冷战与多边机制建立(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
随着美苏关系紧张,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出口管制法》(ECA),明确为“保护国内经济、推进外交政策、确保国家安全”而实施管制。为增强效力,美国与其欧洲盟友于1949年成立多边协调机制——巴黎统筹委员会(COCOM),共同针对苏联、东欧及中国(通过1952年成立的“中国委员会”)进行出口限制。1951年通过《共同防御援助管制法》(Mutual Defense Assistance Control Act of 1951 ),要求受援国遵守美国管制规定。
- 缓和与放松管制 (20世纪60-70年代)
60年代后期美苏关系“缓和”,美国因其单边管制比COCOM更严而使企业处于竞争劣势。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出口管理法》(EAA),在保留管制的同时增加了政府报告、通知出口商等透明度要求。
70年代继续放宽,1977年美国宣布不再仅以意识形态(共产主义)作为管制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外交关系及再转移风险等因素。
- 后冷战时代与焦点转移 (20世纪80-90年代)
冷战结束后,管制重点从遏制共产主义转向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以及化学、生物 和导弹(技术)的发展与扩散(关键制度依据为布什政府的“强化扩散控制倡议”EPCI)。美国国会在20世纪80、90年代允许出口管制授权周期性失效。总统通过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来维持管制体系。
多边机制演变:COCOM于1994年解散,1997年被更为宽松的《瓦森纳协定》取代
- 现代化改革 (21世纪)
2009年奥巴马政府启动“出口管制改革倡议”(ECRI),旨在建立更高效、清晰的体系。虽未完全实现最初目标,但取得了显著进展:优化了军品清单(USML)和商业管制清单(CCL),将部分非敏感物项转至CCL;建立了执法协调中心(EECC);改进了许可证处理的信息技术系统等。
核心演变脉络:从战时临时措施,到冷战期间为围堵对手而建立的严格且常是单边领先的体系,再到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竞争而不断放松和精细化调整,最终转向聚焦防扩散和实现体系的现代化、高效化。多边协调机制和外交政策的实际需求始终是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美国出口管制机制简要概述
(一)美国出口管制主要执法部门及各自职责范围
美国出口管制执法体系庞大且复杂,呈现出“多头管理、专业分工、协作密切”的特点。商务部(BIS)和国务院(DDTC)是主要的许可和民事管理机关,而国土安全部(ICE)和司法部(DOJ/FBI)是刑事执法的核心力量。为整合和协调这些分散的执法资源并解决部门间潜在的出口管制刑事和行政执法冲突,美国在国土安全部设置了出口执法协调中心 ( the Export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Center, EECC)。该中心还能够审查所有许可证申请。
(二) 当前美国出口管制主要法律依据
现行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依据繁多,其核心法律框架主要由以下几部法律和管理条例构成: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这是《出口管理条例》(EAR)的上位法和正式立法依据,为美国政府实施军民两用出口管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基础,明确了管制目的和BIS的权限。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该法授予总统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后,管制国际经济交易的广泛权力。在《出口管理法》(EAA)失效后,EAR一度主要依据IEEPA的授权延续其效力。
《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由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负责实施,主要管制军用物项(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的出口。其实施细则为《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出口管理条例》(EAR):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主导执行,主要管制民用以及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再出口等行为,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中最核心的操作细则。
(三)主要管制对象
美国出口管制主要通过“管什么”、“针对哪些行为”以及“管到哪里/谁/干嘛用”三个维度来实施。以EAR为例简单说明。
1.主要管制物项
受EAR管制的物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两用物项:指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目的的物项。这些物项大多列于商业管制清单(CCL)上,并按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进行管理。
外国直接产品:指在外国制造,但属于特定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直接产品”的物项,或由特定美国技术或软件的主要设备生产的物项。
含美国成分的外国产品:外国制造的产品若含有受控的美国原产成分且比例超过“最小占比原则”(通常为25%,某些敏感物项或目的地为0%或10%),也会受EAR管辖。
其他(EAR99)物项:指未列入CCL但同样受EAR管辖的物项(多为低技术消费品)。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出口无需许可证,但若涉及被禁运国家、特定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仍需申请许可。
2.主要管制行为
受EAR管制的行为主要包括:
出口:将物项从美国实际运出或传输,以及在美国境内向外国人披露技术或源代码(“视同出口”)。
再出口:将受EAR管辖的物项从一个外国运输到另一个外国,或向非本国的外国人披露技术(“视同再出口”)。
国内转移:在同一个国家内改变受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3.目的地、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制
目的地管制:根据商业国家列表(CCC),结合物项的ECCN编码和八大管制原因(如国家安全、核不扩散、反恐等),判断向特定国家出口是否需要许可证。国家被分为A(战略伙伴)、B、D(受关注国家,如中国)、E(美国认定的支持恐怖主义国家,如伊朗)等组别,管制严格程度逐级递增。
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制:BIS设立了多种清单(如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被拒绝人员清单、未经核实清单等),对清单上的实体交易有严格限制或推定拒绝。
此外,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向涉及禁止的最终用途(prohibited end-use,如核、生化武器活动)的交易提供支持。
(四)主要违规责任
1 .行政责任
罚款:违规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涉及物项价值等因素确定。例如,违反 EAR 规定,个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30万美元,或交易价值金额的两倍,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货物扣押与没收:美国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有权扣押、没收违规出口货物。若发现出口货物违反出口管制规定,无论货物处于运输途中还是已到达目的地,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都可能被扣押并最终没收,给出口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出口资格限制:违规企业可能被暂停或吊销出口许可证,限制其未来从事出口业务资格。对于严重或多次违规企业,美国政府可能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出口许可证,使其无法正常开展涉及美国出口管制物项的国际贸易活动等。
2. 刑事责任
刑罚种类:根据《美国法典》相关条款,出口管制刑事犯罪可判处监禁、罚金或两者并罚。刑罚轻重取决于犯罪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如ECRA规定,对被判违反出口管制法的个人,每次刑事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100 万美元或最高2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3.民事责任
政府索赔:美国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如《虚假索赔法案》,对通过虚假陈述、欺诈手段获取出口许可或违反出口管制规定造成美国政府损失的企业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政府损失,赔偿金额通常为实际损失数倍,并可能需支付额外罚款。
第三方诉讼:若因出口商违规出口行为导致美国国内其他企业经济损失,如违规出口产品冲击美国本土市场,损害本土企业利益,受影响企业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规出口商赔偿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等。
(五)争议解决机制
美国出口管制争议解决机制分为自下而上的三级,旨在解决不同政府部门(如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等)对某项出口许可证申请意见不一时产生的争议。
具体详见流程图
逐级上诉:争议解决流程是自下而上的,必须从执行委员会(OC)开始,逐级(OC → ACEP → EARB)上诉,不能跳跃。
严格的时间限制:整个机构间的上诉程序必须在申请提交后的90天内完成(总统审议阶段除外),以确保效率。
明确的书面要求:上诉必须说明法定的或监管的依据。当申请被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拒绝时,必须书面说明拒绝的法律和监管依据,并给出可以让申请被重新考虑的具体修改意见。
关键的上诉依据:一个重要的上诉理由是“外国可获得性”。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该物项可以轻易地从非美国来源获得足够的数量和相当的质量,那么拒绝许可的决定可能会被撤销。
总统保留最终权力: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且其审议过程不受90天的时间限制。
上诉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机构间的上诉是由参与审核的政府部门提出的,而非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的途径是修改申请或通过游说、提供证据说明等影响部门决策。最终向总统的上诉权仍属于对应的机构官员。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财税团队 廖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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