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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之十(遗产债务清偿及清偿顺序)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债务清偿及清偿顺序问题。

遗产债务的概念:

遗产债务,是指应当以遗产负责清偿的债务。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遗留遗产的同时,也可能遗留有关债务,在继承开始后还会基于遗产管理等产生一些新的债务,如继承费用。对于这些遗产债务应当进行清偿。

遗产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1159条对遗产范围的规定是:“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

具体的遗产范围是:

1、税款债务。

2、欠债权人的债务。

3、继承费用债务。

4、酌给遗产债务。

5、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债务。

6、遗赠债务。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首先是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是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鉴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比较广,应当统一起来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1、继承费用债务。在遗产债务清偿中,继承费用为清偿的最优先级。为完成遗产管理、清算、分割及执行遗嘱支出的费用,例如: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在继承中指出的遗嘱执行费、公示催告非、诉讼费等。

2、酌给遗产债务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债务。

3、税款债务。

4、欠债权人的债务。

5、遗赠债务。遗赠债务放在遗产债务清偿的最后顺位,一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一般都是有偿取得债权,存在对价,而遗赠是无偿的。二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在继承开始前就已经发生,而遗赠债务实在继承开始后才发生的。

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时,同一顺序的债权按照比例受偿。

2、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应当如何处理。丧葬费用不能列入遗产债务的范围,首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继承人负担。继承人殡葬已故继承人不论是从道德还是法理上都有相应基础。

3、《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和债务清偿顺序相对应,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较遗赠债务的顺序靠前,所以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然后才能执行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