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较为常见的罪名之一。对于帮信罪获利1500元会判多久这一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解读。

张三在朋友李四的介绍下,将自己名下的几张银行卡提供给了王五使用。王五告知张三,只是用这些银行卡进行一些正常的资金往来,不会有什么问题。张三并未过多在意,便答应了。一段时间后,张三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频繁有资金进出,累计获利1500元。后来,公安机关查明,王五利用张三提供的银行卡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巨大。张三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判断帮信罪的情节是否严重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获利情况是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一般来说,获利较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情节相对没那么严重,但还需结合其他方面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张三获利1500元,从获利金额来看,相对处于较低水平。然而,帮信行为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王五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这对众多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这种情况下,即使张三获利不多,其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张三提供银行卡的行为直接为王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这种帮助行为对于犯罪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张三不仅提供了银行卡,还积极协助王五进行转账操作等,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情节严重程度会进一步增加。

虽然张三声称开始不知道王五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但在银行卡频繁出现异常资金往来后,他应该能够意识到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能够认定张三在后期对王五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那么会加重对其行为的评价。

如前文所述,王五利用张三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巨大,给众多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这种严重后果也是判断张三帮信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

4. 行为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情节

如果张三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张三在被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所知道的王五的一些其他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这就属于立功行为,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类似案例。例如,李四帮信案中,李四获利2000元,但其帮助行为较为轻微,只是偶尔为犯罪团伙提供了一次网络技术支持,且在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及时停止了帮助行为。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李四情节较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而在另一起王五帮信案中,王五获利1800元,但他积极参与犯罪团伙的资金流转操作,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持续的帮助,且造成了一定数量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法院认定王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比这些案例,本案中张三虽然获利相对较少,但由于其帮助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其量刑可能会比李四案重,但比王五案轻。

综合本案情况,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获利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考虑到其帮助行为的具体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在案件中的作用等因素,张三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张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左右,并处罚金。但如果张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如果张三有自首情节,法院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如果同时还有立功表现,量刑可能会进一步减轻。

帮信罪获利1500元的量刑并非简单依据获利金额确定,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本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随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之中。一旦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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