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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转账频繁,一旦感情破裂,极易引发财产纠纷。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借贷纠纷,为当事人厘清了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法律界限。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与被告郭某曾为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秦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郭某支付了6万余元。分手后,秦某诉至法院,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要求郭某偿还。

秦某称,这些钱是郭某通过口头方式向他借的,出于信任才分多次转账。分手后多次催要,郭某均拒绝还款。

郭某则辩称,双方曾共同生活,这笔钱是秦某给予的彩礼,已用于两人日常共同消费,不应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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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具有恋爱期间经济纠纷的典型特征,即当事人关系特殊、转账名目混杂、款项性质模糊、未形成借条及其他凭证等特征。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首先耐心向当事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金额大小性质的不同区分;再组织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剔除共同消费支出,明确争议金额;最后从情理角度疏导,引导双方理性对待感情和经济问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郭某自愿返还秦某部分本金,秦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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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认定,需结合转账背景、金额、意思表示和资金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是看意思表示。如有借条、明确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是看金额大小。大额资金往来,如无证据证明是赠与,应考虑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若婚恋目的未能实现,收款方应返还。

三是看特殊含义。含有“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转账,通常视为表达情意的赠与,不支持返还。

特别提醒:情侣间大额经济往来应明确约定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期数丨2595

供稿丨中原法庭 林莹莹 李慧斌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