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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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出现 “当事人在 A 案中以某理由抗辩,法院已作出认定;后又在 B 案中以相同理由起诉” 的情形。

那么,另案作出认定后,以相同抗辩理由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院在《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了认定,则在本案中的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磬天公司起诉要求汽配城公司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在前诉的汽配城公司起诉磬天公司违约的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对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进行了审查判断,在判决说理部分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通过各自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即从由磬天公司零星销售涉案房屋以回笼资金变更为整体处置涉案房屋以解决资金困境,故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对应已付购房款价值的房屋并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磬天公司向汽配城公司支付违约金。

磬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查认定“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已付购房款对应价值的房屋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了磬天公司的上诉。

可见,磬天公司虽未在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明确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反诉主张,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程序以及后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汽配城公司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明确认定汽配城公司不构成违约。

磬天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在本案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无锡中院18号案件的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磬天公司在本案的起诉应认定为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磬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另案作出认定后,以相同抗辩理由起诉,如果实质上是诉请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通常构成重复诉讼。但如果诉讼标的不同,即使抗辩理由一致,当事人仍有权通过诉讼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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