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价款享有诉权

裁判要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对应案例:陈亚军诉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及第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裁定

8、承包人可向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在执行法院根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承包人向极速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方式。

对应案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7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判决

9、挂靠施工情况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裁判要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极速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该极速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项规定,该合同亦无效。

对应案例: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诉牛某、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裁定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

裁判要旨: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建设方按约定与施工方或施工方指定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约定抵顶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消灭。施工方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为由主张以房抵债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仍请求建设方支付被抵顶的工程价款债权的,不应支持。

对应案例: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02号判决

11、同一合同项下各单位工程所对应的欠付极速工程款无法区分的,承包人可对全部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如果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有多个细分项目工程,且各细分工程价款无法区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宜对各个细分工程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

对应案例: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判决

12、违约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裁判要旨: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对应案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判决

13、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应案例:龙安建筑公司、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85号判决

14、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裁判要旨: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即使另行签订了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协议,也不以补充协议为准;对于非实质性内容,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对应案例: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96号判决

15、关于仲裁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若仲裁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属于或裁或审条款,违反一裁终局原则,该约定无效。

对应案例: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谊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79号裁定

16、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的,构成串通投标

裁判要旨:投标人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投标人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

对应案例: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42号裁定

17、“包工包料”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是否享有取回权的问题

裁判要旨:包工包料情形下,原材料经过加工后就成为了符合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物,承揽人对于该工作成果不享有所有权,因而不能行使取回权,只有一般债权请求权。

对应案例: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057号判决

18、合同文义存在歧义的可依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合同订立、履行的基础事实,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取费标准约定不明确、存在多种理解方式,应根据建筑市场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案例: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62号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2、合同当事人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时合同是否解除的判定

裁判要旨:光凭借当事人通知解除,而未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违约情形时,不能认定合同已解除。

对应案例: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057号判决

33.合同僵局情形下一方解除权行使条件的认定

裁判要旨: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并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此时可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但须充分赔偿守约方损失。

对应案例:上诉人A公司、B公司与被上诉人C公司、D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50、第三方受房产开发商之债权人指定购房,应根据合同性质等情形裁判能否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房产开发商与其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指定第三方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购房款抵顶金钱之债的,应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购房合同,若另案被执行的商品房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第三方可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或29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对应案例:再审申请人冯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某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76号裁定

51、房屋被拆迁后所获拆迁补偿收益属于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要旨:“小产权房”拆迁前具有使用价值,实际建造、占有、使用房屋的改扩建人享有该房屋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内的拆迁补偿收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对应案例:郭某等诉沈某、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86号裁定

52、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了第三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救济。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在该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未得到支持下,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针对“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资格的,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至于申请执行人则可通过代位权诉讼救济权利。

对应案例:冯某、车某某诉李某某、张某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号裁定

60、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是财产保全的前提,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损害,应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注意义务。

对应案例:浙江某货运公司诉辽宁某渔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裁定

63、未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第三人未承担民事责任,则不具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具有上诉权、申请再审权。

对应案例:再审申请人李纯平与被申请人王履恩、刘巧云、邱年华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920号裁定

64、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时的释明问题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极速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时,应在庭审中释明,并将法律关系作为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辩论。如果径行认定和裁判,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程序权利。

对应案例: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建武、曹鸿雁、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857号裁定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1日出版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