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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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10月15日起,江西省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始。

为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5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继续加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较2024年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700元。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财政资助参保金额为每人每年400元;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80元,财政资助参保金额为每人每年320元。大学生的资助参保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2月28日。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城乡居民的待遇享受期和待遇等待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2025年度基本医保未断保且在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度基本医保未断保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之间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度基本医保断保且在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度基本医保断保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缴费当日至缴费当日后的3个月,待遇享受期为待遇等待期满次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未参保缴费或在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中,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结束前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我省做好特殊人群参保工作,新生儿自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其中,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含90天)内参保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在90天后至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内的,自参保登记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后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按照普通居民执行。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也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特殊人群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按照普通城乡居民的待遇享受期和待遇等待期规定执行。大学生的待遇享受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