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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大理市医疗保障局对大理市喜洲镇卫生院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药品进、销、存台账不相符、管理不规范、违反规定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医保局于6月10日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于9月3日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喜洲镇卫生院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64976.52元;

2.处违规金额2倍罚款,共129953.04元;

3.约谈喜洲镇卫生院负责人;

4.责令改正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规范医院管理。

来源:大理市医保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大理市曝光1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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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曝光1例典型案例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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