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他与人通奸,获刑12年后又因漏罪再次被查
文|清哲木
十年刑期还未坐满,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再度被查,这位曾当庭认罪悔罪的厅官,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屡教不改”。
10月16日下午,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的一则消息引发关注:褚中志(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
对于长期关注云南反腐新闻的人而言,褚中志这个名字并不陌生。近十年前,他因受贿340余万元人民币、美元1万元及55万元干股被判刑12年。如今,这位曾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的贪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原因竟是还有重大职务犯罪漏罪未交代。
褚中志的履历曾让人艳羡——1967年9月出生,博士学历,官至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
这位河南唐河走出的高学历官员,历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云南省公路局副局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要职。
褚中志的贪腐之路贯穿了他的仕途升迁。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褚中志先后利用担任昆明市国土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厅副厅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
他为请托人在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交易手续、调整用地指标、违规进行土地退储等方面牟取利益。
2015年,褚中志的腐败面具首次被撕下。那年1月7日,他接受组织调查。随后的事实更令人不齿: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多占单位团购房指标。
在2015年9月29日的庭审中,褚中志上演了一出“认罪悔罪”的戏码。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褚中志的“悔罪表现”一度为他赢得了从轻处罚。法院认定他“在案发前已主动上缴部分受贿款,其余受贿款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其全部退缴,并主动履行财产刑”。
如今看来,十年前的那场审判并未完全揭露褚中志的所有罪行。“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这七个字来自云南省监委的最新通报,揭示了褚中志当年并未完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是“漏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漏罪是指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或者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前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
褚中志案的讽刺之处在于,他当初因受贿罪被判刑时,表面上配合调查、认罪悔罪,实则隐瞒了其他重大职务犯罪事实。
褚中志二度被查,彰显了反腐败斗争无禁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发现漏罪并继续追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腐败行为的彻底清查原则。
从这个角度看,褚中志案成为了一个标志性案例:即使贪官已经服刑,一旦发现新的犯罪证据,照样继续追责。
对褚中志而言,因漏罪被查将面临数罪并罚的局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褚中志的案例仿佛一则官场寓言:有些悔罪表演可以骗过法庭,却骗不过恢恢法网。
他当初在法庭上认罪悔罪,获得从轻发落,却隐瞒了其他重大罪行。如今,随着漏罪被发现,他不仅面临法律的追加制裁,更撕下了自己最后一层遮羞布。
对于腐败分子,“褚中志们”的结局证实:隐藏的罪行不会永远沉默,漏罪必究将成为反腐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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