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走私无法或者不宜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的文物,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对于走私无法或者不宜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的文物,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实践中,走私文物案件存在两种情形无法或者不宜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
其一,不少走私出境的文物(特别是出土文物)在案发前并未确定文物等级,案发后文物未能追回,无法确定文物等级。
其二,由于文物等级确定主要考虑历史、艺术、文化价值,故一些经济价值大的文物等级可能不高(如古玉器)或者虽属文物但存量众多、文物价值不大(如古钱币),如按文物等级定罪量刑可能导致明显过轻或者过重。
因此,《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根据走私的文物价值,确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即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具体而言,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当既有文物等级标准又有文物价值标准时,并非简单地一律根据处罚重的或者处罚轻的标准定罪量刑,而是在根据文物等级定罪量刑确实畸轻畸重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其根据全案情节,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转而适用文物价值标准,以确保罚当其罪,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
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可依照《文物保护法》中“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进行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文物罪的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文物保护法》只有“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概念,没有“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概念。据向国家文物局了解,“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与“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文物”为不同法律表述之差别,其语义相同。国家文物局专门发布了《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对哪些文物禁止出境作了明确。目前,全国设立了19个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所涉文物是否允许出境进行鉴别。因此,《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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