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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网约车客运服务质量,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从近期办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5起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警示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靳XX驾驶冀A.A61700号车辆涉嫌“途中甩客”案例。

2025年09月15日23时57分,网约车驾驶员靳X驾驶冀A.A61700号车辆通过如祺出行平台接单,从正定机场至石家庄藁城区毛庄村,乘客上车后司机让乘客取消线上订单,不拉载乘客,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途中甩客”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作出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李XX驾驶冀A.DQ6175号车辆涉嫌“途中甩客”案例。

2025年09月10日23时31分,网约车驾驶员李XX驾驶冀A.DQ6175号创维牌汽车,通过万合平台派单从石家庄桥西区旺角国际至栾城福景名都小区,司机要求乘客支付返程费用,乘客拒绝后未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途中甩客”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作出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赵XX 驾驶冀A.D49062号车涉嫌“途中甩客”案例。

2025年09月13日20时25分,乘客通过万合出行打了辆冀A.D49062号网约车,从石家庄长安区胜利大街半岛名邸至胜利大街412号,距离到目的地还有几百米的位置,司机赵XX就停车,没有把投诉人送到目的地,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途中甩客”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作出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余X X驾驶冀A.DS1233号车涉嫌“违规收费的”案例

2025年09月09日01时00分,乘客通过麦卡出行打了辆冀 A.DS1233号网约车,从石家庄正定机场T2航站楼至定州碧桂园,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平台计费标准支付了90多元,司机又线下让投诉人支付了100元,投诉人一共支付了190多元。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作出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韩X X驾驶冀ADX0217号车涉嫌“途中甩客”的案例。

2025年09月04日 07时30分司机韩永康驾驶冀ADX0217号车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派单从 嘉华 参数 图片 )园-西门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途中甩客。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途中甩客”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作出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上述案例,希望广大网约车从业人员引以为戒,做好文明服务。同时,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常态化对网约车市场进行整治,规范我网约客运市场的运输秩序,为旅客营造安全便捷舒心的出行环境。同时,欢迎广大旅客和市民朋友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68022170(工作日)或12328(全天)进行举报。

来源: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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