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正义中,要使双方都相互回报,除了要建造“美惠女神”的庙宇(期待在“美惠女神”的护佑下,尽可能呈现“好人有好报”),还要“使产品在某种意义上是平等的,”促成交叉关系的发生。交易是发生在两个不同的产品与两个不同的或不平等的人之间,要使得这种交易平等,被交易的物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可通约的”。商品间的“可通约性”实质上就是指各种物品的共同性质。比如铁和棉花能够比较,是找到了共同的属性,即重量,于是重量成为衡量两个不同事物的共同尺度。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没有平等,就没有交换,并且没有可通约性,就没有平等。” 这种“可通约性”在商品交易欠发达的时期很难固定下来。
亚里士多德最先在《范畴篇》里区分了“同名同义、同名异义、异名同义、异名异义”等多种情形,并在《物理学》中说:“同名异义的事物是不能通约的,如一杯酒,一支笔以及音阶上最高的音符。” 虽然后来他把“货币”和“需要”作为衡量一切商品的尺度,但是他对这一点也是不满意的。
最后,古典政治经济学重复亚里士多德的工作,并在寻找商品“量”的尺度上踌躇不前。如配第注意到世界各地都用白银来充当一切商品的尺度,认为“在不同时期,由于白银的增加和减少,它对用它来评定价值的各种物品的比率也会发生变动” 。
因而,作为衡量商品外在尺度的物本身遭到质疑,反之,揭示商品内在尺度的价值本身就成为急迫的现实任务。 马克思觉察到亚里士多德在货币形式与简单价值形式方面的伟大功绩,称赞其在简单价值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形态中看到了“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
那么,亚里士多德是如何看到“包含着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的呢?事实上,“5 张床=1 间屋”与“20 码麻布=1 件上衣”一样,“5 张床”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位置,起“主动作用”;“1 间屋”处于“等价形式”位置,起“被动作用”。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易要构成成比例的平等关系,“如果被动的一方在质和量方面所接受的东西与主动的一方在质和量方面所给予的不一致的话,那么他们的交易就不会发生。”
这就说明,成比例的平等关系要求 5 张床与 1 间屋同时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构成交叉关系,这样才能使不同的和不平等的人之间实现交易平等。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使被动的一方在质和量方面所接受的东西与主动的一方在质和量方面所给予的相一致呢?
要在不同的和不平等的人之间促成交叉关系的发生,在古希腊社会是很难实现的。从亚里士多德对成比例平等关系的论述可知,要实现商业正义,仅仅考虑商品的“质”和“量”是不够的,因为“质”和“量”仅仅只是不同对象交换的客观因素,并不能解决“不平等的人”之间的交换。从客观上看,亚里士多德认为,“鞋与房子或一定数量的食物的比例,应当符合于建筑师同鞋匠之比。”
也就是说,建筑师建造的房子与鞋匠制的鞋在兑换比例上是相等的。这种比例究竟是单位时间中劳动创造的价值之比,还是他们各自职业的社会价值之比,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清楚地交代。但是斯图尔特明确认为,“建筑师与鞋匠之比在这里是指他们生产自己的产品的劳动之比。”
这种“劳动之比”仅仅是“量”上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大伦理学》中所言:“既然建筑者的产品比鞋匠的产品价值更大,那么,鞋匠和建筑者在进行产品交换时,一双鞋就不可能换回一幢房屋,因而,这里就出现了流通物;作为一切购买的手段,银币就被称为流通物,使用它,每一方把自己产品的价值给予另一方,从而实现彼此交换;也正是这样,公民才得以普遍结合……关于这些,以及在这些之中的东西,它具有伴随着选择的冲动。”
很明显,亚里士多德仍然把货币作为需要的代表,这种需要伴有“人的选择的冲动”,而不是将其关联于商品的“质”,作为价值量的代表。因此,亚里士多德一直致力于在“量”上处理不正义中过度与缺乏两个极端,力图实现每个人拿到属于自己应得的份额,至终没有揭示出商品间“共同的质”。 质言之,虽然亚里士多德已经意识到一切商品“可通约性”后隐藏的“质上等同”关系,但是最终也仅仅把“可通约性”产生的根源归因于“货币”,在“量”上处理了成比例的平等关系。
古典政治经济学忽视亚里士多德的“可通约性”概念,没有从这一概念出发开掘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导致他们只是在亚里士多德所遭遇的困境中兜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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