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8月份。田某执一欠条,向笔者进行咨询。欠条系董某所写,内容为“尚欠田某21万元。对该欠条经双方于2025年5月21日核对,确认无误,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于2025年6月30日全部清偿欠款。逾期,则自愿承担4倍利息。”

但,经笔者详细了解,是董某因租赁田某公司的厂房,所产生的租赁费。由于,董某到期后总以无钱为由推诿,是故田某想通过诉讼来主张。

那么,原告的主体是以田某个人,还是以其公司名义?

【诉讼】

就此,笔者认为,欠条往往能够作为尚欠款项的结算依据。而欠条由谁打、打给谁,对合同的相对方起着重要作用。但,明确事实和确定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并不是仅凭欠条由谁打、打给谁来确定,而更该当依照事实来进行甄别。

随后,田某听从笔者的建议,以其注册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2025年10月17日,经法院调解,董某答应分两次于春节前给付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