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用工模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形成劳动关系,一种不形成劳动关系,即非劳动关系。这两种关系对于当下的年轻就业群体均可能涉足,甚至会交叉涉足。因此,弄清弄懂两者的区别尤为必要,下面就此谈谈,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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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的概念定义
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的,以劳动力使用与报酬支付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其核心特征包括主体合法性、从属性及有偿性。
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不构成传统劳动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基于劳务、承揽、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灵活用工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主体资格不符、从属性弱化及合同性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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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的非劳动关系类型
1、劳务关系。如退休返聘、个人临时雇佣。
2、承揽关系。如外包设计、装修工程。
3、新业态用工。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
4、学生实习/兼职。在校生以获取经验为目的的短期工作(不构成劳动关系)。
5、违法承包经营。个人违法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发包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不用承担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责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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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种关系的主要区别
(一)两者主体资格不同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等组织(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自然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了需要提供劳动之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主动遵守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的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2、非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非法人等组织或公民。也就是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非劳动合同(如合作关系)建立关系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且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二)适用的法律不同
1、劳动关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以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强制缴纳社保、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2、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依据《民法典》,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充分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三)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1、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非劳动关系。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典》调整,如因此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四)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1、劳动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人力和社保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2、非劳动关系。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综上,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已建立起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而对于新生的非劳动关系的用工,则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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