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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纪检措施和21项监察措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

阶段

监察措施

纪检措施

适用对象

监察法

实施条例

问题线索处置

谈话

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

19

77-87

函询

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

19

59

206

查询

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6

135-138

调取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18

28

149-154

初步核实

询问

证人、被害人等人员

22

92-98

勘验检查

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

29

166-169

调查实验

必要时,将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再现

29

170

鉴定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30

175-187

限制出境

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3

192-197

技术调查

涉嫌重大职务犯罪

(省级以上监委)

31

183-187

立案后的审查调查

涉嫌重大职务犯罪

(设区的市以下监委)

讯问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0

88-91

强制到案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21

99-102

责令候查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符合相关条件

23

103-112

管护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未留置人员,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

25

113-120

留置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24

121-134

禁闭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

64

304-307

冻结

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6

135-142

搜查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27

143-148

查封

封存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暂扣可在初核中使用)

28

155-165

扣押

暂扣

通缉

在逃的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32

188-191

审查调查措施使用

一、纪检监察机关使用措施的权限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8措施。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函询、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21项措施。其中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二、执纪执法各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

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查询、调取措施。

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暂扣、技术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中不得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立案可以采取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冻结、搜查、查封(封存)、扣押、通缉措施。

三、各类纪检监察机构使用措施的权限

派驻(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前述纪检监察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委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未被授予监察权的纪检机构(如机关纪委等基层纪检组织、未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高校纪委等),可以采取前述纪检措施。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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