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璞:从张某文诉赵某婷网络侵权案看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边界——兼论“不当言论”的认定与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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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下,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日益凸显。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京0491民初XXXX号张某文赵某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正是这一矛盾的典型缩影。作为原告张某文的一审代理律师,笔者全程参与案件诉讼,深刻感受到自媒体时代“不当言论”认定的复杂性与重要性。结合此前笔者撰写的《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一文的核心观点,本案的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为自媒体从业者规范言论行为、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司法实践参考。

本案中,原告张某文系某顶级传媒大学的学生,同时也是在抖音平台拥有82.9万粉丝的网络红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告赵某婷则以微博账号“某地状元某局”(粉丝量20万)及多个抖音账号为主要发声渠道,自2024年5月起,持续在上述平台发布针对张某文的言论。原告主张这些言论包含“用‘野鸟’指代原告”“传播原告年龄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考入某大学、涉嫌洗钱、与‘大哥’及‘大哥司机’存在不正当关系、从事不良交易、在麒麟会工作”等不实内容,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提出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权损失若干元、律师费若干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等五项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婷则辩称,其发布的内容均基于客观事实,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言论自由,且原告作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网络博主,应接受公众的合理监督与评价,自身言论未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同时,原告推广收入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与自身言论无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非必要开支,精神损害赔偿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清晰明确,即被告赵某婷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某文名誉权的侵害,若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这一争议的本质,实则是对自媒体言论“正当性”与“不当性”的法律界定,与笔者此前在《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中探讨的“不当言论”分类、认定标准及规避方法高度契合。

二、“不当言论”的司法认定——以本案事实为视角

在《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一文中,笔者曾明确,“不当言论”的认定需先区分“事实”与“观点”:事实是事物的客观状态,观点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描述,陈述事实时的侵权形式多为“诽谤”(无中生有),表达观点时的侵权形式多为“侮辱”;而实践中,“掺杂了事实的观点”与“掺杂了观点的事实”是最易构成“不当言论”的两种形式。本案中,法院对被告涉案言论的审查与认定,完全印证了这一核心观点。

(一)涉案言论的指向性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

实践中,在探讨所谓“不当言论”时,前提是要确定发出不当言论的主体是谁?不当言论针对的对象是谁?认定言论构成对特定主体的名誉侵权,首要前提是该言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能够让一般公众将言论内容与被侵权人关联起来。在本案中,核实身份信息并不难,双方都是网络大V,都经过了实名认证,虽然赵某婷一度否认相关微博账户是自己的,但经过法院调查取证很快核实了相关身份信息,但所谓“不当言论”针对的对象即成为了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婷发布的涉案言论已形成对原告张某文的明确指向,主要依据有二:其一,涉案言论中包含大量可直接指向原告的具体信息。从被告在微博及抖音平台发布的内容来看,不仅多次提及原告的真实姓名“张某文”,还使用“鸟姐”“野鸟”“文姐”“状元姐”等特定代称指代原告;同时,言论中详细描述了原告的学业经历,如“艺考”“二一播本中传状元”“21年状元”,以及原告参与的公益活动,如“小草计划”“爱心计划”“在主页上说自己是发起人”等。这些信息与原告的个人背景高度吻合,足以让了解原告基本情况的公众将言论与原告本人对应起来。其二,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形成一定的网络传播范围,公众已产生自然关联认知。原告的百度百科页面明确显示“赵某婷手撕张某文,曝其利用公益诈......”,这一客观证据表明,在网络空间中,一般公众已普遍将被告赵某婷发布的相关言论与原告张某文关联在一起。即便部分言论未直接提及原告姓名,但结合原、被告之间纠纷的传播背景,以及被告针对原告多次发布相同或具有关联性内容的行为,足以认定涉案言论的指向对象为原告张某文。

这一认定逻辑提醒自媒体从业者,在发布涉及他人的言论时,切勿认为未直接提及姓名就可规避责任。只要言论中包含的特定信息(如代称、经历、行为等)能够让公众指向特定主体,即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指向性,进而成为后续侵权认定的基础。

(二)“侮辱性言论”的认定——观点表达的边界

在《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中,笔者指出,单纯的观点表达若存在明显的侮辱性,仍可能构成“不当言论”。本案中,法院对被告发布的具有侮辱性质的言论的认定,进一步明确了观点表达的法律边界。

被告赵某婷在涉案微博账号和抖音直播中,长期以“野鸟”“鸟姐”等绰号代指原告张某文。从语义本身来看,“野鸟”并非中性词汇,结合被告发布言论时的语境(如搭配“你就一天假装松弛感吧”“你改民族实际上念的是新宾满族自治县高级中学对吗”等带有嘲讽意味的表述),显然具有讽刺、羞辱的主观意图,属于典型的侮辱性言论。

法院的这一认定表明,自媒体从业者在表达观点时,即便针对公众人物,也需遵守基本的人格尊重原则。观点可以有批判性,但不能通过使用带有嘲讽、羞辱意味的词汇或进行恶意的外貌攻击来表达,否则即可能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三)“诽谤性言论”的认定——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底线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强调,陈述事实时若“无中生有”,即构成诽谤类“不当言论”;而“掺杂了观点的事实”,若其中的事实部分不真实或未经证实,同样可能构成诽谤。本案中,法院对被告发布的诽谤性言论的认定,严格遵循了“事实真实性”这一核心底线。

被告赵某婷在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关于原告的负面言论,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且每一类言论均因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认定为诽谤:

第一,关于原告身份信息造假的言论。被告称“原告根本不是02年的,小名叫豆豆,97年出生,因为艺考改的身份证上的年龄和民族,原告不是满族,是改的满族”“野【鸟】姐你改民族实际上念的是新宾满族自治县高级中学对吗”。但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据明确显示,原告出生于200*年*月,民族为满族,202*年9月入学某大学,学生证有效期至202*年*月,且三个学年的注册登记处均盖有学校印章,足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被告对此仅能提供案外网络用户的私信、评论等非实质性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言论的真实性,故构成诽谤。

第二,关于原告荣誉与学业造假的言论。被告称“鸟姐的奖状都是自己打印的”“之前因为我在网上搜过21年的状元是另一个人,人家当时都没有进百科,只不过是原告比较火,原告的人设立的在这百科我感觉也挺无奈的”“原告学历本身就是买来的,百科是新编的”。原告作为某大学学生,其学业经历有学校官方证件予以证明,而被告所谓的“网上搜索结果”“百科新编”等说法,均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属于无中生有,构成诽谤。

第三,关于原告从事不良行为的言论。被告称“原告在麒麟会赚钱,麒麟会花”“原告所谓的做公益也好,珠宝也好,整个这些都是为了卖13”“原告介绍人家介绍老铁介绍卖y”“原告跟大哥搞,然后大哥的司机跟原告搞到一起去了”。此类言论涉及原告的道德品德与社会信用,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影响极大。但被告仅主张“麒麟会相关言论最早由李玉程提出,麒麟会同事、前同事、知情人士私信证实”,却未能提供任何来自麒麟会官方或其他权威渠道的证据,私信内容亦属于案外人的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言论的真实性,故构成诽谤。

第四,关于原告公益活动涉嫌欺诈的言论。被告称“原告上网络上来,然后找这些博主先收割一波博主的钱,然后再把博主的粉丝的钱再收割一波”“原告参与的爱心计划存在问题”。原告参与的“守护花*计划”公益活动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接受公众合理监督,但被告在未提供任何实质性事实根据(如公益资金流向异常的证据、官方机构的质疑文件等)的前提下,直接指控该公益活动涉嫌“收割钱财”“欺诈”,明显超出了公众监督的合理限度,构成诽谤。

法院的上述认定清晰地表明,自媒体从业者在陈述涉及他人的“事实”时,必须以真实、可证实的信息为基础。即便是针对公众人物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也不能仅凭道听途说、网络私信或主观猜测就发布负面“事实”,否则一旦被认定为“无中生有”“以讹传讹”,即构成诽谤类“不当言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不当言论”的规避路径——结合本案与此前观点的实践建议

基于本案的审理结果,结合笔者在《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中提出的“限缩事实法”“设定条件法”“回避表达观点法”等规避方法,笔者进一步总结出针对自媒体从业者的具体、可操作的“不当言论”规避路径,以帮助自媒体从业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有效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一)明确区分“事实”与“观点”——言论表达的基础前提

本案中,被告赵某婷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未能清晰区分“事实”与“观点”,将主观观点包装成客观事实进行发布,最终构成诽谤。例如,被告主观认为原告在麒麟会从事不良工作,却将这一主观观点表述为“野【鸟】姐如果你不想在麒麟会上班可以来我们沈阳白马江”这一“事实”,导致言论因缺乏真实性而构成侵权。因此,自媒体从业者在发布言论前,必须首先进行自我审查,明确自己即将发布的内容是“事实”还是“观点”:

若为“事实”,则需确认该事实是否有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持,如官方文件、权威媒体报道、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等。不得发布未经证实、来源不明的“事实”,更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若为“观点”,则需明确表明这是个人主观评价,避免使用确定性的表述让公众误以为是客观事实。同时,观点表达需保持理性、客观,不得包含侮辱、诽谤性内容。

例如,若自媒体从业者认为某公众人物参与的公益活动存在疑问,不应直接表述为“某公众人物利用公益活动收割钱财”(事实性表述,需证据支持),而应表述为“我个人认为某公众人物参与的公益活动在资金使用透明度方面存在疑问,期待相关方进一步公开信息”(观点性表述,明确主观属性)。

(二)运用“限缩事实法”——聚焦已知事实,避免过度推断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出的“限缩事实法”,核心是“回避自己不清楚的事实问题,只用已知的事实进行对比,得出结论”,这一方法在本案中若被被告正确运用,可有效降低侵权风险。

以本案中被告关注的“原告与公益活动的关系”为例,被告若掌握“原告曾担任某公益活动的‘花*使者’”“该公益活动的部分资金流向未公开”等已知事实,可采用“限缩事实法”表述为“根据公开信息,原告曾担任某公益活动的‘花*使者’,目前该公益活动的部分资金流向尚未公开,我希望相关方能够公开资金流向,以回应公众的疑问”。这种表述仅基于已知事实,不进行过度推断(如“收割钱财”“欺诈”),既表达了对公益活动的关注,又避免了因缺乏证据的推断而构成侵权。

(三)采用“设定条件法”——以假设条件限定观点,降低主观臆断风险

“设定条件法”的核心是“设定一个假定的条件,按照设定条件表达观点”,通过明确的条件限定,避免观点因缺乏事实基础而被认定为不当言论。

在本案中,被告若对“原告的年龄”存在疑问,不应直接表述为“原告实际是97年出生,改了年龄”(无证据的事实性表述),而可采用“设定条件法”表述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那么原告可能存在年龄造假的问题,但目前尚无明确证据支持这一说法”。这种表述以“有证据证明”为前提条件,既表达了对年龄问题的关注,又明确了观点成立的前提,避免了主观臆断导致的侵权风险。

在涉及公众人物的其他话题中,“设定条件法”同样适用。例如,若自媒体从业者对某公众人物的学业经历存在疑问,可表述为“如果某公众人物的入学材料存在伪造情况,那么其学业经历的真实性将存疑,但目前没有官方信息显示其入学材料存在问题”。这种表述既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又避免了无证据的指控。

(四)合理运用“回避表达观点法”——间接表达疑问,避免直接定性

“回避表达观点法”的核心是“不直接说明负面结论,而是通过客观描述让公众自行判断”,这种方法在涉及敏感话题或缺乏充分证据时,可有效降低侵权风险。

以本案中被告提及的“原告与他人的关系”为例,被告若掌握一些碎片化信息,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当关系,不应直接表述为“原告与某‘大哥’及‘大哥司机’存在不正当关系”(直接定性,需证据支持),而可采用“回避表达观点法”表述为“有网友向我反映,看到原告与某两位人士多次共同出现,但具体关系不清楚,大家可以自行判断”。这种表述仅客观描述信息来源和观察到的现象,不进行直接定性,既满足了公众的好奇心,又避免了因缺乏证据的定性而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回避表达观点法”并非鼓励自媒体从业者发布模糊不清、引人误解的信息,而是要求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进行负面定性,仅客观呈现已知信息,让公众自行判断。同时,若信息来源不可靠,也不应随意发布,以免误导公众。

(五)尊重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边界——监督不等于侵权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原告张某文具有一定网络知名度,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其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对不直接侮辱人格或者不对其人格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质疑、批评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同时强调“这种较高的容忍义务,应限于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并且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并不能豁免人身攻击的侵权责任”。

这一认定明确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边界,也为自媒体从业者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指引:

1. 自媒体从业者有权对公众人物的言行进行监督和批评,但监督和批评必须基于事实,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

2. 对公众人物的外貌、私生活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应保持尊重,不得过度挖掘和恶意评价。

3.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而非恶意攻击、抹黑他人。自媒体从业者应秉持理性、客观的态度,通过正当的舆论监督推动社会发展,而非利用舆论监督之名,行侵权之实。

四、案件反思与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

张某文诉赵某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不仅是一起单纯的民事侵权案件,更折射出自媒体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规范难题。作为长期关注自媒体法律问题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此前对“不当言论”的研究,笔者对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自媒体从业者应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加强法律学习

自媒体从业者是网络言论的重要发布者,其言论不仅影响个人形象,还可能对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因此,自媒体从业者必须树立“法律底线意识”,明确言论自由的边界,知晓侮辱、诽谤他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议自媒体从业者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不当言论”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同时,可关注典型网络侵权案例(如本案),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规范自身言论行为。

(二)网络平台应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

网络平台是自媒体言论的传播载体,对平台上的内容负有监管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侵权言论,虽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个人侵权行为,但平台若能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内容,可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建议行业协会制定自媒体行业行为规范,明确自媒体从业者的权利与义务,引导自媒体从业者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职业道德,发布真实、客观、有益的内容。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对自媒体言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不当言论,可通过平台投诉、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反馈,形成“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此外,权威媒体可加强对自媒体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案例解读、法律讲座等形式,提高自媒体从业者与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五、结语

张某文诉赵某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判决,为自媒体从业者划定了言论的法律边界,也为“不当言论”的认定与规避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作为自媒体从业者,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牢记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观点、进行监督。

笔者此前撰写的《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一文,核心观点在于“区分事实与观点,规避‘掺杂了事实的观点’与‘掺杂了观点的事实’”,而本案的判决结果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观点的实践价值。未来,笔者将继续关注自媒体行业的法律问题,为自媒体从业者提供更多专业的法律建议,助力自媒体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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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璞:浅析律师函中的不实内容是否构成诽谤进而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问题

2. 王璞: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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