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A公司的股权代持“罗生门”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A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为实际出资人,但因外籍身份限制,委托乙、丙代持股权(乙持股51%,丙持股49%)。三方签署《股份协议书》,约定甲实际持股51%,乙代持26%,丙代持24%。A公司运营十年间,甲参与决策、分红,但未变更工商登记。后乙否认代持关系,声称甲仅为债权人。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变更登记。

实际出资十年,却被踢出股东名单!甲如何证明“隐形股东”身份?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甲享有A公司51%股权,乙、丙需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裁判理由

  1. 代持合意有效

    • 《股份协议书》明确约定代持比例,乙、丙签字确认,证明三方存在代持合意。

  2. 实际出资与行使股东权利

    • 甲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出资,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红,符合股东实质特征。

  3. 外资限制不构成障碍

    • A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外籍股东显名无需审批。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析股东资格确认4大核心问题

问题1:无书面代持协议,出资能否证明股东资格?
答案:不能!

  •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要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

  • 案例:叶某向某科技公司出资,但因无书面协议且名义股东否认合意,法院驳回其确权请求。

  • 俞强律师提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口头代持风险极高!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代持比例、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保留出资凭证、参与决策记录等证据链。

问题2: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
答案:需满足“人合性”要求!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案例:某国企改制企业章程约定“人走股留”,法院认定回购条款有效,离职员工丧失股东资格。

  • 风险提示

    隐名股东显名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建议代持协议签署时即要求其他股东书面认可未来显名。

问题3:外资、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隐名持股是否有效?
答案:部分有效!

  • 特殊主体限制

    • 外资:若公司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如金融、电信),隐名股东显名需主管部门批准。

    • 公职人员:代持协议不因身份无效,但显名登记违反《公务员法》禁止性规定,仅能主张财产权益。

  • 俞强律师建议

    特殊主体投资前需预判合规风险。外资应避开负面清单行业;公职人员可通过信托等合规路径持股。

问题4: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显名规则有何不同?
答案:股份公司无“人合性”限制!

  • 关键区别

    • 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强,隐名股东显名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仅需证明代持合意与出资。

  • 案例:吕某某诉某投资公司案中,法院直接判决显名,因“股份公司无股东同意程序要求”。

四、被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1. 代持协议四要素

    • 书面形式+明确股权比例+出资方式+显名条件(如其他股东同意机制)。

  2. 证据固定三环节

    • 出资环节:转账备注“投资款”,取得公司收款凭证;

    • 行权环节:保留参与股东会、签决议、分红记录;

    • 争议环节:及时公证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

  3. 特殊主体合规路径

    • 外资选择非负面清单行业;

    • 公职人员通过家族信托、资管计划间接持股。

风险提示

股东资格确认涉及代持合意、出资证明、公司人合性等多重法律要件,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链设计诉讼策略。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团队优势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获得者,专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领域超10年;

  • 代理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案件百余起。

law咨询方式

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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