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场“消失”的股权

2020年,杨某(实际出资人)与陈某(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陈某代持A科技公司70%股权,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权益。2024年,陈某未经杨某同意,擅自将95%股权以市场合理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杨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返还股权。

“你投资的股权,竟被‘自己人’悄悄转卖?更扎心的是,法院判决:买家合法拥有,你一分钱股权也要不回来!”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善意取得股权,杨某无权要求返还,仅可向陈某主张赔偿。

裁判理由:

  1. 善意取得成立

    • 王某受让股权时不知晓代持关系(善意);

    • 交易价格合理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公示公信原则)。

  2. 处分行为有效

    • 陈某作为登记股东,其转让行为虽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但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有效。

  3. 实际出资人救济受限

    • 杨某无法直接追回股权,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陈某索赔。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深度解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常陷入‘钱权两空’困境。如何破局?需从法律本质切入。”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 内部关系:代持协议仅约束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合同相对性),不直接对抗公司或第三人

  2. 外部关系: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股权。

(二)为何第三人能“合法夺权”?

核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 三大要件缺一不可要件法律意义本案是否符合受让人善意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是(王某不知代持)合理对价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是(市场价转让)完成登记/交付股权已变更工商登记是(已登记)

俞强律师警示:即使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也无法阻断善意第三人取得股权!

(三)实际出资人的3步自救法则

  1. 事前预防:代持协议“加锁”

    • 明确违约责任:约定高额违约金,如“擅自处分股权需赔偿股权价值的200%”。

    • 质押担保: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限制处分。

  2. 事中控制:参与公司治理

    • 保留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注明“股权投资款”。

    • 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名义股东参与决策,并留存其他股东知悉代持的证据(如邮件、会议纪要)。

  3. 事后救济:双路径索赔

    • 违约之诉:依据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 侵权之诉:主张名义股东侵犯财产权(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俞强律师建议:优先选择违约之诉(举证更易),但若损失远超合同约定,可主张侵权责任。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代持股权风险复杂,策略选择需结合证据强度、对方偿债能力等综合判断。

俞强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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