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这需要看是什么时候退回的,是由于什么原因退回去的。

如果是本身就没有受贿的故意,收到钱后很迅速的及时退回,那么自然是不算受贿的。

但如果在收钱的时候存在受贿的故意,不过是在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退钱。那么,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都是不影响受贿认定的。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相信您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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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只要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2.收钱后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要构成这里的及时退还,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满足时间上的及时性,也就是在收到钱之后尽快的退还。这个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但当然是越快越好。

不过,有一些情况自己收钱了,并不一定知道。对方将钱放在茶叶罐中或者放到其他的礼品中,这个时候只要知道里面有钱以后,很快就退还了或者是上交了,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及时归还的。

同样的道理,通过他人转送,尤其是给自己亲属的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要满足上交的主动性。必须是出于内心真实想法主动上交的,而非是出于担心被查获、逃避追究而退还。

3.收钱后被动退还,构成受贿罪

《意见》第9条同时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显然,这个并没有什么时间限制,只要是出于逃避责任追究的目的,都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

是否退还,何时退还均不影响。

4.收钱后非及时的主动退还,一样构成受贿罪

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收钱以后,事没办成,然后退还的。

这种情况下也是按照受贿论处的。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需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需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分为三个阶段:

承诺、实施和实现。

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阶段,都是会认为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自然也就可以认为构成受贿了。

在收完钱以后,显然已经构成受贿既遂。只不过,事后退钱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