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冲沙越野属危险性显著增加的驾驶行为,被保险人未依约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因此发生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
【法律关系图】
【原告诉请】
师某诉请:
1. 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7,106元;
2. 判令被告支付施救费、拖车费5,3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评估费7,350元;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侧翻事故,原告已委托评估确定损失,被告无正当理由拒赔。
【被告辩称】
某保险公司辩称:
1. 原告驾驶保险车辆于沙漠区域“冲沙”导致侧翻,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
2. 原告未依保险法及保单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3.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查明】
1. 2021年9月18日,原告为家庭自用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车损险限额180,000元),保险期间一年。
2. 保单“重要提示”第4项载明:车辆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3. 2022年6月5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新疆博湖县南山沙漠公园“冲沙”过程中侧翻,无人员伤亡;原告自行拖车回库尔勒市,支出施救费5,300元。
4. 原告委托评估,车辆损失147,106元,支出评估费7,350元;被告拒赔成讼。
【法院认为】
(一)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冲沙”系驾驶越野车在沙漠复杂地形体验高速翻越沙丘的危险运动,与公路、城市道路行驶相比,对车辆及驾驶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二)通知义务
原告未将上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项通知被告,违反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保单约定。
(三)法律后果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赔。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全部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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