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未生效的合同,差点让香港A公司500万股权转让款“打水漂”——转让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拒付尾款,僵局如何破?

一、案件回顾:一场因审批缺失引发的跨国股权纠纷

核心事实

  1. 签约未报批:2012年,A公司与B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永XX公司(外商独资企业)90%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B先生。协议经公证,但未报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批准,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付款僵局:B先生支付前两期款项332万元后,发现永XX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租赁期限、环评问题等),拒绝支付尾款168万元,并通知解除合同。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

争议焦点
合同未生效的责任在谁?
报批义务应由哪方承担?
受让方是否有权拒付尾款?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转让方负主要报批义务,合同未生效不支持继续履行

仲裁庭认定(深圳国际仲裁院):

  1. 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有效。

  2. 报批义务分配

    • 转让方A公司负主要义务:作为原股东及企业控制人(持有公章、财务章),A公司更有能力以企业名义启动报批程序;

    • 受让方B先生负协助义务:提供个人资料等必要配合。

  3. 付款条件未成就:协议约定尾款支付需以“完成审批及变更登记”为前提,因A公司未履行报批义务,B先生拒付尾款不构成违约。
    裁决结果:驳回A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三、法律分析: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3大风险与应对策略

▍问题1:未经审批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结论:合同未生效,但非无效!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需经审批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有效。”
  • 俞强律师提示

    合同未生效≠无约束力!转让方不报批的,受让方可起诉要求其履行报批义务;若拒不履行,可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差价损失(如股权增值部分)。

▍问题2:报批义务究竟该由谁承担?
结论转让方为主,受让方为辅

  • 裁判规则

    • 合同未约定时,转让方作为原股东且控制企业公章、证照,具有报批的便利性,应负主要义务;

    • 受让方需配合提供身份文件等材料(如拒不配合,可能承担过错责任)。

  • 俞强律师建议

    协议中务必明确约定:“转让方负责在X日内完成审批申请,受让方应在X日内提供所需文件;逾期未履行视为根本违约。”

▍问题3:其他股东“同意权”如何影响转让效力?
结论:侵犯优先购买权可导致合同被撤销!

  • 法律依据

    《规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未获同意且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请求撤销合同。
  • 风险案例:某外资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法院支持其他股东撤销转让合同。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的3步风控指南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提供以下风控路径:

步骤操作要点法律依据1. 签约前核查确认标的公司是否属“负面清单”行业→清单外企业改为备案制(无需审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办法》2. 合同设计① 单独列明报批义务条款及违约责任;
② 尾款支付条件与审批/变更登记挂钩《规定》第六条3. 争议应对转让方拒不报批的→立即起诉要求其履行;受让方拒不付款的→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
2024年外资政策持续放宽,但未备案或审批仍将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建议企业在股权交割前委托【上海公司法律师】对协议效力、报批程序、优先权条款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千万损失。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仅作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法律法规综合判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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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霍姆斯大法官《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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