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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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部分银行在借款人融资时,以 “必须签署债权转让 + 资产管理协议” 为条件,变相加收高额利息、违约金或 “服务费”。

那么,银行为加收利息要求签署的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协议是否有效?所收费用能否要求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西腾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贷款银行应返还债权转让款和相应利息。

本案中,债权受让方并无任何获益,且《债权转让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也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行为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关键维权点)1. 协议自始无效,无法律约束力

  • 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协议自始、当然、确定无效,银行无权依据协议要求借款人支付 “转让款、管理费”。
  • 借款人已支付的款项,依法冲抵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
2. 隐藏行为(变相利息)的效力认定
  • 协议无效后,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是 “借款付息”,应按原借款合同及法律规定处理。
  • 利率红线: 金融借款:总计不超过年利率 24%(含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民间借贷: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 4 倍(2026 年约 12%)。
  • 超出部分无效: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 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冲抵本金。
3. 银行需返还不当得利
  • 银行依据无效协议收取的 “转让款、管理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已冲抵本息的,超额部分应予退还。

周军律师提醒,银行为加收利息强制签署的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协议,本质是 “通谋虚伪 + 变相高息”,依法无效。已付款项可冲抵合法本息,超额部分有权追回。遇到此类套路,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坚决说 “不”,才能守住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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