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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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合同定性,直接决定管辖规则: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可约定);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则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可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
我们通过最高院几个案例来梳理一下法院一般裁判规则:
1. 工作内容以设备采购制作为主,安装为附属服务
最高院案例:《山西阳煤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承揽合同以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工作内容,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建设工程为工作内容。本案中,合同约定承揽范围包括脱硫工段、蒸氨、苯回收等工段的设备与材料采购、制作、安装,但不含土建、电器、自控仪表、采暖通风、避雷设施、给排水、消防设施等公用设施。案涉工作内容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关键识别点:设备采购制作占主导,安装仅为配套;不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成果具有可移动性,不构成不动产的固定组成部分。
2. 工作成果为动产或临时建筑,不构成不动产添附
最高院案例:《江西省某装箱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集装箱本身系动产,经装配后形成的活动板房明显有别于一般建设工程,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3. 合同标的为门窗加工安装,但规模较小、不涉及主体结构
最高院案例:《袁某与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与袁乙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内容包括玻璃门窗、玻璃栏杆、百叶安装、外墙干挂等,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据此,法院认定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几种情形可简单总结如下:
(一)以 “设备采购为主、安装为辅” 的项目(最常见)
(二)独立设备系统集成、安装项目(非建筑附属工程)
(三)动产设备的修理、维护、改造项目(纯承揽)
(四)装配式、可移动设备 / 设施安装项目(最高法明确不属建工)
(五)仅提供设备安装服务(无采购)的项目(纯安装承揽)
周军律师提醒,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并非当然适用专属管辖,大量 “采购为主、安装为辅、无土建、动产属性” 的项目,本质是承揽合同,适用一般管辖,可自由约定管辖法院。签约时精准定性、明确约定管辖,可有效规避专属管辖被动、合同无效、责任加重的法律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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