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额100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1:欧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27刑初90号

涉案金额:100万

从轻减轻情节:从犯、认罪认罚、坦白

从重情节: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

一、被告人欧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华为Mate30Pro)一部予以没收;案涉李某上缴至高邑县公安局的资金101240元,其中1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00000元人民币由高邑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苏某俊。(该手机和资金现扣押)

三、对于被告人欧某非法所得的7000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拘留日期:2024.04.25

判决日期:2025.01.15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欧某通过“飞机APP”联系到一名叫“锦鲤”的上家,“锦鲤”告诉欧某可以用其提供的钱款去金店帮忙买黄金,买完之后交给指定的人,食宿费、路费都由“锦鲤”出,并承诺每买10万元黄金可支付欧某1000元的提成,后欧某因手头缺钱便答应锦鲤为其购买黄金。

1、2024年4月8日,被告人欧某打车来到邢台市威县××楼信和珠宝店欲为上家购买黄金。在看好几款黄金饰品并谈好金价后,欧某将金店的银行卡号在“飞机”上告知“锦鲤”,“锦鲤”安排将94236元钱转入该金店银行卡内。被告人欧某购买到3给黄金手镯、1条黄金手链,后其通过“飞机APP”与上家联系,并在该金店外将购买的黄金饰品交给接应的同伙罗某甲(另案处理)。

2、2024年4月9日,被告人欧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打车来到高邑县美源商场老凤祥金店购买黄金。其在看好3个黄金手镯和2条黄金手链后,再次通过“飞机APP”将金店的银行卡号告知“锦鲤”,“锦鲤”安排将100368元转入金店银行卡内,被告人欧某、张某将购买到的3个黄金手镯、2条黄金手链取走并交给了在外接应的同伙罗某甲。

经查,被告人欧某在邢台市威县信和商厦购买黄金花费的94236元以及在高邑县美源商场花费的100368元均系被害人王某甲被电信诈骗的资金。

3、2023年3月26日,被告人欧某与刘某(另案已判决)、罗某乙(另案已判决)、李某江(另案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犯罪所得仍按照上线“朱雀”(身份不明)的安排帮助转移资金,与供卡人李某颢(已另案判决)对接,进行验卡并陪同、看管李某颢取现,后将取现款项交给上线“朱雀”安排的收款人。经查,李某颢提供银行卡3张供他人使用,流入流水共计人民币82万元,并将上述款项全部取现。其中查实,南通市某某金属管件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他人网络诈骗后转入上述卡中金额共计人民币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通过购买黄金、银行转款等手段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欧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000元和5000元依法应该追缴。

被告人欧某辩称,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对我的量刑偏重。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还是触犯了法律,以后一定吸取教训。

法院认为:

被告人欧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量刑时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建议对其酌情从重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认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欧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华为Mate30Pro)一部予以没收;案涉李某上缴至高邑县公安局的资金101240元,其中1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00000元人民币由高邑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苏某俊。(该手机和资金现扣押)

三、对于被告人欧某非法所得的7000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