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会主要是组织小伙伴们学习《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一篇报道以及某省高院的三个案例。

1.主题:提示大家注意浏览法院内部网站

大概每月都会有一天去诉讼服务中心值班,值班有忙有闲。闲暇的时候我会浏览法院内部网站,市高院的,最高院的,以及其他省高院的。周会上我提示本庭小伙伴们有时间多浏览其他法院内部网站,可以学到很多东西。

还记得当初负责本院信息工作的时候,最大的梦想就是自己撰写的信息能被最高院采用,但是因为无法浏览最高的网站无法直接学习最高院刊载的信息,自己写信息的时候常有盲人摸象之感。还记得自己当初在某个场合向高院提过这个建议,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才开通浏览最高院网站的权限,因此大家珍惜现在的良好环境,多浏览多学习。

2.主题:人民法院报案例一

这篇案例刊载在2025年9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确切的说,这不是一篇案例,更像是一篇法宣稿。

之所以组织大家学习这篇报道,主要是近年来学生在学校打闹磕坏牙齿的案件频出,这类案件审理难点:一是责任划分难,特别是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二是未成年人牙齿受伤很多都是在十八周岁以后才能进行彻底治疗,矛盾纠纷难以尽快化解;三是以往此类案件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可以进行评估,现在无法进行该类评估,调解时法官难以给出调解方案。

感觉该案之所以能被法院报报道,主要亮点:一是引入了当地未成年人道德法治体验馆的心理咨询师参加调查和调解;二是今后治疗费用经过调解达成一致并履行,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三是矛盾化解后两个学生和好如初,社会效果较好。

以上三点都值得大家学习,当然,大家都很好奇到底调解的数额是多少。

3.主题:某高院民一庭民事裁判要点摘编中的三个案例

本周浏览某省高院内部网站,看到该院民一庭发布的《民事裁判要点摘编》,里面的案例基本都是该庭再审发回的案件,有三个案例值得研讨。

案例一: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受赠人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裁判要旨 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审判实践中,妻子作为原告、第三者作被告、男方作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纠纷并不少见,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女方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

该类案件法官基本都会判决被告返还财产,但是是否全额返还存在争议。有的案件中,第三者抗辩自己不知道男方是已婚,而且男方赠与的财产有的已经用于双方共同消费了,如果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有种男方和第三者共同犯错最后损害后果让第三者单独承担的感觉。

但通过学习该案例及其他案例,感觉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应当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的。

案例二: 离婚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时,共有房屋分割方式的确定

裁判要旨 离婚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均同意拍卖房屋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前房屋市场不景气,离婚纠纷经常出现双方都不要房屋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在审理离婚纠纷时,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且均同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分割拍卖款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宜强行把房子判给其中一方并让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但审判实践中,我们缺乏作出此类判决的经验,特别提示本庭小伙伴们,如果准备如此判决,需提交庭里讨论,并提前做好和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工作。

案例三: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因明显过错造成机动车一方受损的,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实施三审合一制度的原因,涉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类案件也由本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只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因此,机动车一方请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因事故导致的损失的,普遍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

但这个案件中情况比较特殊,本案中的非机动车是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是轻便摩托车,且非机动车一方过错更明显。因此,法官认为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上道路行驶、未注意前方动态、未确保安全、操作不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因电动自行车追尾轻便摩托车导致,不同于行人、自行车对比汽车。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车身重量、避险能力等方面不具有本质上的重大差别。并且,本案中被告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更为明显。一、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未规定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为由驳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据尚不充分。本案应当再审,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人身损害情况等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再依法裁判。

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因明显过错造成机动车一方受损的,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主题: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范围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通告》2022.7.26

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

(一)冥币、纸钱等“金钱”类

冥币、纸钱、烧纸、金元宝、金条、金山、摇钱树、银行卡、信用卡等“金钱”类物品。

(二)纸牛、纸马、纸轿车等“交通工具”类

纸牛、纸马、纸轿车、纸船、纸飞机及用于交通通行的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路线图等“交通工具”类物品。

(三)纸人、纸彩电、纸箱子等“生活用品”类

纸人、纸彩电、纸箱子、纸衣服、纸首饰、纸皮包、纸别墅等“生活用品”类物品,以及其他带有明显封建迷信性质的用于丧葬活动的物品;不同材质但与以上几类用途相同的,视为同类封建迷信殡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