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场公司控制权争夺引发的“天价保安合同”
2020年5月7日,A科技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免除甲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乙为新任执行董事。决议当日,乙连发三条短信警告甲:“你已无权代表公司,禁止动用资金聘请安保!”
然而,甲次日仍以A公司名义与XX保安公司签订两份合同:
合同D:5月7日-11日聘用375人次保安,费用18.75万元;
合同E:5月12日聘用30人次保安,费用1.5万元。
甲为何坚持签约?其辩称:“其他股东曾雇佣保安强占仓库、阻止发货,我需保护公司资产!”但新任管理层反驳:“甲聘用的保安每日高达75人,远超日常需求(此前仅需2-7人),且合同签订时甲已明知自己被免职!”
争议焦点:
甲被免职后是否仍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两份保安合同是保护公司利益,还是甲为对抗股东的个人行为?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免职董事签合同为何被判全额赔偿?
法院判决:甲赔偿A公司20.25万元及利息。
核心裁判理由:
职务行为定性:
甲虽被免职,但对外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约,行为属职务性质,公司有权追究其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行为不符合公司利益:
必要性缺失:A公司原有监控系统,且此前保安需求仅个位数,甲无法证明75人/日的合理性;
对抗性目的:甲在收到免职通知后仍签约,实质是为阻止新管理层接管,将公司卷入股东内斗;
救济途径错误:若其他股东行为不当,甲应通过诉讼索赔而非以公司名义消耗资金。
损失认定:
合同费用被认定为公司额外损失,甲需全额赔偿。
三、法律分析:免职董事的忠实义务边界与抗辩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董事免职后易陷入两大误区:
误区1:认为免职即脱离义务束缚;
误区2:以“保护公司”为由擅自决策。
实则,忠实勤勉义务具有延续性,需结合法律与场景综合判断。
(一)免职董事何时需继续履职?
根据《公司法》第70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在继任者就任前,原董事仍需履行职务。
关键点:
过渡期履职≠无限授权:仅限维持公司必要运营(如财务安全、资产保全),重大决策需股东会授权。
本案警示:甲若主张“过渡期履职”,需证明保安合同是资产保护的必要措施,而非对抗股东。
(二)忠实义务何时终止?
公司章程与司法实践明确:
职务行为后果期:免职后以公司名义签约,公司可能承担后果,故需追溯行为动机;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终身有效,直至信息公开;
其他忠实义务:按“公平原则”判断,通常覆盖行为影响存续期间。
俞强律师抗辩策略建议:
步骤1:证明行为符合公司利益步骤2:论证属于过渡期必要履职
- 收集证据链:如其他股东强占仓库的监控录像、发货受阻记录,证明安保是当时唯一可行保护手段;
- 对比成本:若资产价值远高于保安费用,可主张“合理防卫性支出”。
步骤3:证明公司实际受益
- 援引《公司法》第70条,说明在交接完成前需维持运营安全;
- 提交历史安保合同,证明突发冲突下需临时增配人手(但需匹配实际风险规模)。
- 若安保成功阻止资产损毁(如仓库货物保全),用损失规避金额对冲合同成本。
四、同类案件被告的3大自救指南
指南1:离任前签署《免责确认函》
操作:交接时要求股东会书面确认“过渡期行为范围”,明确豁免必要安保、债务清偿等责任;
作用:避免事后追责主观扩大化。
指南2:重大支出实行“双签制”
操作:免职后涉及资金支出时,要求新任董事联签,或取得股东会决议;
案例:若甲签约前取得乙同意,则责任可分割。
指南3:用“公司利益”反向举证
场景:被诉后,从三方面推翻“损害利益”定性:
graph LR A[公司获益证据] --> B(资产保全价值>支出成本) C[合理决策流程] --> D(咨询专业机构评估风险) E[历史惯例] --> F(过往冲突期曾雇佣同类安保) ">
五、俞强律师团队特别提示
本案揭示的核心规则:
免职董事的签字权可能消失,但忠实义务永不卸任!
类似纠纷中,被告常因“道德正确性”忽视法律程序,最终承担巨额赔偿。
【上海公司法律师】建议:离任前后务必做到三同步:
- 程序同步:交接文件明确职务行为截止时点;
- 公示同步:向合作方发函告知免职事实;
- 证据同步:留存资产风险客观证据。
风险提示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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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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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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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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