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由资深刑辩律师组成,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刑事合规等领域的辩护与控告服务。律所坚持“精细化辩护”理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累计办理刑事案件4861件。

一、刑事辩护:专业是唯一的底气
刑事案件关乎自由与尊严,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要求极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以精细化、专业化为导向,注重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团队核心成员王全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律所现有人数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其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
二、核心人才:王全明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公司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
专业背景:执业二十余年,高级职称律师,法律硕士,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其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案解纷,多措并举:以调解方案设计为核心,成功化解上市公司1.66亿金融债务危机
案件概况:原告某某银行杭州分行因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五方之间的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本金总额高达1.66亿元,涉及多达22份独立的借款合同,且被告一为上市公司,案情重大复杂。其他被告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案号为(2024)浙0105民初号,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X法院审理。
办案结果:本案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5年1月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核心内容包括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归还全部22笔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合计1.66亿元及相应合同约定利息;被告需在规定日期前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非限售房产作为新增抵押;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6,000元及部分案件受理费等。
律师作用: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银行委托后,代理律师王全明、高XX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以诉促谈,争取最优调解方案”的代理策略。精细梳理债权债务,对22笔借款合同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进行了逐一核对和分类,明确了各被告的法律责任范围;评估担保资产价值,对被告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权、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以及多处房产抵押权的合法有效性、变现可能性及价值进行了专业评估,为谈判和方案设计奠定了基础;设计结构化调解方案,主导设计了一套附有多重条件的分期履行调解方案,设置了分三阶段偿还本金的时间表,约定了被告需提供额外资产抵押作为履约增信,并设置了严密且具操作性的违约触发条款;主导法庭调解谈判,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多轮有效沟通与谈判,最终促使各方就上述复杂的结构化方案达成一致,将潜在的漫长诉讼和执行过程,转化为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风险可控的调解协议。
案例二:《从861万到811万,二审“精准切割”为企业减损50万;看股权回购案中“名股实债”抗辩如何被破解》
案件概况:这是一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及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4)浙01民终号,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衢州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为衢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本案涉及《增资协议》履行、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收益支付及“名股实债”性质认定等争议。
办案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向合伙企业支付收购价款8,111,666.67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在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第三人应将涉案30%股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合伙企业及被上诉人应予协助;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作用:上诉人委托王全明、郑XX律师代理此案。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衢州XX关于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请,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王全明律师等为上诉人主张双方已于2018年达成提前回购合意、款项性质应抵扣、协议属“名股实债”应无效等,并提出程序异议。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主张事实变更,王全明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论,虽法院未采纳关于“名股实债”及已达成回购一致的核心主张,但成功使法院认定2018年转账500,000元性质为投资收益,应从回购款中扣除,为上诉人企业减损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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