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张国梁,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于福建省。原丹市福建商会副会长,系外来丹东投资创业者,现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控告人:石哓伟,女(系张国梁前妻).丹东市人
控告请求:
1、请求贵委依法立案调查被控告人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王崇泽)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中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有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规定。
2、请求依法追究控告人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王崇泽)法官的法律责任,并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依法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张国梁,凤城市检方于2024年12月6日以涉嫌共同受贿罪,寻肆滋事罪一案起诉至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月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2024)辽0682刑初234号。控告人认为市一份彻头彻尾的枉法判决,主审法官(王崇泽)在明知证据违法、未予审理、未予排除,直接作出判决,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涉嫌徇私枉法。
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共同受贿罪上,两次《庭前会议》期间,控告人及辩护人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造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庭递交了六份申请书(申请调取审讯期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主审法官(王崇泽)未予调取,也未予审理和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控告人的亲属提供两张录音光盘,一张是控告人的堂弟张文宗与监察机关调查员的通话记录,内容清晰:调查人员明确表述是代表组织来的,只要退赃即可取保判缓。另一张是控告人与其妹妹张秋云的通话录音,控告人一字一句地说:“这份笔录是调查人员编造的,是提前两天像小学生背课文一样背下来作的笔录,并承诺我取保判缓,4月26日有审讯笔录是真实的。”此后再没有审讯了,典型的指供、诱供、骗供。根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33条规定:“一审法官王崇泽对控告人及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不了了之,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能称得上依法审理,这不是程序违法、枉法裁判吗?假如一审判决认定“两个符合”情况属实的话,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和有利被告人原则,也应该以介绍贿赂罪作出判决,“择一重罪”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错误,我国法律是宁杀一千不放一人的原则吗?
(二)、在寻衅滋事罪上,检方《起诉书》上认定双方因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控、辩双方和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中的认定一致。邹建东违法违约在先,仗着坐地户和原市人大代表的身份长期欺负并敲诈勒索外地人,1、领着一帮九连城黑社会人员代替消防部门“执法”(有照片为证),打砸医院、辱骂、恐吓医护人员,报警报案后,派出所来了两辆警车,十来名警察进行驱离劝走,未受理也未立案侦查,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了了之。2、不给盖公章医院正常医疗业务无法开展,账户资金被窃为已有导致员工上诉上访(有判决书为证),王法官在判决书上只是轻描谈写“邹建东找其麻烦,医院关停”避重就轻,一带而过,回避了侦查卷中两家长达十几年案涉近千万元的经济纠纷,3、借钱赖账不还,2012年他买房向我借款250万,由于当初我说凭咱俩关系借条就不用写了,等我找他要钱时,他赖说是我欠他钱,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振兴区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返还(有判决书为证)。有以上几点证明,却硬定以“借故生非”为由(刑法里故指微不足道的理由)判决控告人张国梁等被告人寻衅滋事罪,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意图明显。
(三)、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书(P41页)依据丹东市公安局督察文件承办单中邹建东对原派出所所长张国忠的实名举报,代替对张国梁的“控告”简直是张冠李戴,故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判决书(P35页)关于邹建东是否要求对其门诊和家被滋事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民警分别对2014年起至今,珍珠路派出所,太平派出所,110报警指挥中心的报警登记进行查询,均无邹建东要求对其门诊和家被滋事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的报警。哪来邹建东的控告?判决书(P37页)上述案件均受为治安案件进行侦查。十年后已过了追诉期限变成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视法律如儿戏,谁给的权力?更为可笑的是被害人邹建东在2016年向丹东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过,其中明确控告张国忠纵容包庇被告人张国梁指使他人以多种形式多次滋事的问题,根据丹东市公安局督察文件呈办单位可以证明,虽经查张国忠没有存在相关问题,但也未对邹建东提出的张国梁指使他人寻衅滋事的情况调查处理,也就是说在2016年控告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这是什么逻辑?明确控告张国忠纵容包庇张国梁寻衅滋事经查没有存在相关问题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谁的问题以至于不受时效限制。当年邹建东去医院打砸,我们报案都是以经济纠纷不了了之,也没立案呀!《刑法》第88条的规定,教科书上是这样写的:第88条规定的是不受追述时效限制的三种情形,即逃跑,藏匿,使用虚假证明。这样还适用《刑法》88条的规定吗?作为资深法官,刑事庭庭长(王崇泽)是明知的,典型的绚私枉法。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王崇泽)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明知本案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清晰,却为达到袒护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绚私枉法的不法目的,故意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其行为公然践踏了司法公正,已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为维护控告人张国梁的合法权益,捍为国家法律的尊严,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贵委提出控告,恳请依法立案调查,肃情司法腐败、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控告人:张国梁人
控告人:石晓伟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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