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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9月14日,在山西省盂县境内,魏某驾驶的大货车与孙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孙某车辆严重损坏。交警认定魏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

魏某大货车虽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孙某的停运损失。遂,孙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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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5年4月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某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手续,认为已对被保险人魏某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否车主魏某本人签字,被告保险公司应提供投保人在免责声明中签字的影像加以证明,也既保险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

【判决】

2025年4月25日,曲阳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停运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0月2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虽然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有投保人的签名,但并不足以证明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人设置了相关程序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投保人阅读了条款内容,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

故,保险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其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