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间网购宣称直径34mm+的

5J级“巨无霸”车厘子

收货后却发现部分果实尺寸不达标

消费者以商家涉嫌欺诈为由

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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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相差一倍

5J车厘子货不对板

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事件回溯至2025年1月3日,河南省郸城县消费者周某通过直播间在济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2件“智利空运进口车厘子”,一共花费656元,其标注“果王【升级黑车】巨无霸-5J(34mm+)5斤(净重4.5斤)”。但周某表示,涉案订单商品到货后,她用事先做好标记的量尺逐颗测量,部分车厘子的直径小于直播间宣传的34mm,未达到5J级标准。

周某表示,根据某公司直播间展示的信息,34mm以上果径车厘子系5J,而30mm至32mm区间的车厘子系3J,3J单箱售价为168元,而她购买的5J单箱售价为328元,两者价格相差将近一倍。此外,周某查询到,因销售不符合承诺标准、品级的车厘子商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曾依法对该公司罚款2000元。

周某认为涉案商品的果径大小与宣传不符,以欺诈为由,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1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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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采购单显示“5J”等级

一审判决

驳回三倍赔偿诉求

某公司辩称其不构成欺诈,出具的购销明细汇总单显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8日,某公司采购“J”至“5J”各等级的智利车厘子。此外,2025年1月10日已经对涉案订单进行“仅退款”处理,退还消费者656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我国目前未按“5J级”标准对车厘子进行品级划分,依据网络普遍说法,“5J级”车厘子指的是最大果径大于34毫米的车厘子。周某在拆箱视频及照片中显示出来存在部分车厘子果径偏小的情形。但涉案商品本身为初级农产品,并非标准化产品,果实果径本身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且某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由上游供货商处采购涉案商品,而商品内部为密封包装,销售者无法拆开包装逐一进行查验,涉案商品宣传的果径34mm与周某主张的实际为32mm之间的差距较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中亦载明“被举报的订单中,不足34mm的车厘子的具体数量无法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不存在欺诈故意,对周某要求某公司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某公司未开封核验,未尽审慎义务的前提下,承诺5J车厘子直径为34mm+,属于虚假宣传,遂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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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定

商家构成欺诈

判决“退一赔三”

那么

某公司网售车厘子时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是否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根据周某提交的开箱视频显示,其实际收到的车厘子大小未达到某乙公司所宣称的5J(34mm+)级别,但某公司仍按5J级别的价格收取价款。

且因销售不符合承诺标准、品级的车厘子商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依法当事人罚款2000元。某公司确因未按承诺内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构商品等级、夸大宣传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周某基于对商家宣传的信任作出购买决定,应认定其意思表示受到误导,一审法院关于该事实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某公司提出的“商品密封无法逐一查验”的免责主张,法院表示,某公司虽提交了进货查验相关凭证,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销售的商品符合所宣称的5J级别;尤其在此类争议并非个例的情况下,其免责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某公司在电商平台方判罚后,已按“仅退款”和支付132元优惠券的方式对周某进行了赔偿,该部分款项从法定三倍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202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公司向周某支付赔偿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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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编辑/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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