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水运网)

转自:中国水运网

10月11日,随着京东拍卖页面倒计时停止跳动,温州丰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成功竞得“乐七扣15”船。这一拍,不仅终结了一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船舶的 “生命”,也标志着温州海事局成功办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新修订施行后全国首例海上船舶没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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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订的《海安法》第九十五条赋予了海事管理机构没收船舶的权力,但实践中,因没收条件严苛,程序复杂、专业性强,几乎没有先例和指导性文件可供参考,也没有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海安法》第九十五条对船舶实施没收。但面对辖区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温州海事局以问题为导向,先试先行,组织专班攻坚,围绕法律适用、执行程序、资产处置等环节逐项破题,通过多方论证明确没收标准与操作路径,不仅实现了海上船舶从“罚款扣证”到“实体没收”的重大执法突破,更构建起一套可操作、可验证、可推广的没收船舶处置机制,为全国海事系统规范行使没收船舶职权提供可复制推广的“温州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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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困境:没收海船无先例可循怎么办?

时间倒回到2022年10月24日,赵某、陈某等人所有的一艘海船由温州乐清水域驶往洞头水域,返航时沉没,造成2人死亡。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轮未持有任何船舶证书。后经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符合《海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没收情形。

“当时对于如何处理该起事故,我们也有过犹豫,到底是依据往常经验,对发生事故的海船给予罚款处罚,还是依照《海安法》予以没收。”温州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处长顾一凯介绍,两者区别在于前者能更快处置事故,程序和模式也很成熟,但船舶有回流海上继续违法作案的可能,而后者却仅有《海安法》中一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的规定,法律条文只给了“没收”的权力,具体怎么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怎么走程序,完全没有先例,海事部门没有程序可依,可一旦成功没收,不仅将对违法行为给予极大震慑,也将弥补海事行政执法程序空白,激活《海安法》“沉睡条款”。

这是一道艰难的海事执法选择题,也是一道关乎百姓民生的必答题。温州地处浙闽交界水域,船舶种类全、数量多,安全监管职责容不得马虎,百姓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守护。

是保守求稳还是勇闯禁区?温州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办理好此案,温州海事局组建办案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在前期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办案共识:对该船予以没收。唯有突破,才能填补制度空白,唯有敢于担当作为,才能闯出一条新路。“我们不是要‘罚’而是要‘救’——救那些可能因严重安全隐患再出事故的船员生命,这案子要办成铁案,既要守住法律底线,更要守住百姓的海上平安线。”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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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定后动:深入研究厘清关键法理依据

“《海安法》只说‘可没收’,但怎么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程序怎么走?谁来鉴定?全是问号。” 案件专班成员、温州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刘杨的办公桌上,摊着密密麻麻标注的法律法规,“我们像在没有航标的海里行船,每一步都得先摸清楚‘暗礁’在哪。”

在办案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执法依据的问题,以及如何精准界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刘杨介绍,该局坚持以实体法为核心依据,深入剖析《海安法》第九十五条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立法本意和构成要件,确保没收程序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环节全程合法有据。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海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或船员扣证的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情形之一,是指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船舶。

从法律规定来看,精准界定没收船舶标准,必须厘清“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且“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法律上的等价关系,确保罚过相当,实现惩治严重安全隐患的立法目的,贯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立法意图。

“我们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2017年时,汕头海事局曾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做出过内河船舶没收的典型案例,于是我们主动赶赴汕头开展执法经验借鉴交流。”刘杨透露,虽然该条例有没收条款,却不能适用于对海上发生的事故船舶处罚。

“但我们专班成员还是系统研究了其中有关没收条款的实践应用,同时重点分析广东海事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中的争议焦点与诉讼风险,为本案办理提供宝贵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借鉴。”刘杨告诉记者,将上述内河没收船舶案例司法审查标准与本案海上没收情形进行跨法域对照,通过借鉴司法审判中对证据链完整性、程序正当性以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严格把握,增强本案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理论证,为最终作出没收处罚提供多层次、跨领域的司法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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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多方协作攻克船舶鉴定难题

“我们在深入研究法理依据的同时,也扎实推进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刘杨介绍,在该事故发生后,温州海事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围绕船舶、船员及事发水域通航环境、气象海况等因素,调取VTS监控数据,制作获救船员、船舶所有人、死者家属等多方询问笔录,调查船舶证书、货物装载、管理营运、应急处置、船员证书等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

经详细调查,涉事船舶所有人在购入船舶后,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船上3名船员也均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上船工作。

在船舶不具备任何有效证书的前提下,如何对船舶进行鉴定,以确保其符合“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法律规定,成为又一难关。“我们主动联系海事法院,向他们请教司法实践中,对船舶如何鉴定以及被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有哪些。”温州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母东标说。

“这个案子,在海事执法和司法领域尚属空白,我们此前也未审理过类似案件,但在一般案件中,对船舶的鉴定,法院认可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时任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负责人的一番话给案件船舶鉴定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随后,温州海事局积极联系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这船连完整的图纸都没有,怎么评估?”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资深验船师袁辉第一次登船时,就皱起了眉头,涉事船被拖到温州某船厂保管,船体锈迹斑斑,“像艘被遗弃的‘海上破屋’”。

“我们也是第一次根据《海安法》的规定,进行船舶鉴定和检验,要确保相关的检验过程或技术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殊为不易。”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邹聪介绍,该公司抽调业务能力过硬的技术人员组成鉴定队伍,现场查勘船舶状况,开展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方面符合性评估,最终认定该船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了《船舶状况评估报告》。该份报告作为认定涉案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技术核心与决定性证据,取代主观经验判断,有效确保了执法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信力,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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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入微:以“全流程风险管控”思维创新办案指引

“没收不是终点,要是程序出了错,前面的努力全白费。”顾一凯介绍,从立案开始,温州海事局就树立了 “全流程风险管控”思维,在每个关键节点均开展前瞻性风险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并化解证据风险、程序风险、执行风险、安全与稳定风险。

“比如预判事故发生后证据可能灭失或取证困难等情况,在事故调查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证据固定。”顾一凯告诉记者,为了防止程序瑕疵可能导致决定被撤销或复议诉讼,该局严格履行勘验评估、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以文书送达为例,我们主动到当事人所在的村里,上门送达,有时候遇到当事人不理解,但我们仍耐心坚持释法明理,前前后后跑了不下于3次,最终让所有当事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家属心甘情愿的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顾一凯说,这既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我们说理式执法的要求,更是避免发生争议的有效方法。“同时,我们还严格落实开展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所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无一疏漏。”

2024年8月5日,《温州海事局行政没收船舶工作须知》出台,串联起“船舶查获、立案调查、评估整改、违章认定、作出决定、催告履行、保管处置、公开拍卖、拆解监管、档案归档、收入上缴”没收船舶全流程,同时配套制定标准化文书模板和工作指引,构建了海船没收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成为全国首个涉海船舶没收的海事执法内部流程规范准则。

该工作机制创造性将《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原则性条款实体化、程序化,运行“经评估船舶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涉嫌违法整改告知书》,设定三个月的整改期限并书面告知法律后果,锁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依法没收的关键性证据,为最终决定的作出奠定了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同时,温州海事局还探索建立没收船舶公开拍卖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拍卖规定和成熟实践,设立价值评估、拍卖公告、船舶看样、网络竞价、拍卖成交、船舶移交等环节,确保罚没资产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解决没收“最后一公里”的实践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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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治:用执法实践推动立法完善

温州海事局还将涉事船舶未持有采矿许可证在非法盗采海砂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线索移交给温州海警局乐清工作站,目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已对两名被告人宣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严厉打击了此类严重安全隐患船舶,保障了砂石市场的有序经营,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和方向。

“乐七扣15”船被没收后,温州海事局并未停下脚步。2024年5月和7月,他们又对另外两艘严重隐患船舶作出没收决定,“现在船东们都知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船不仅会被罚款,还可能被没收,违法成本高了,主动整改的人也多了,水域安全形势也更好了。”温州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说。

温州海事局以该案成功办结的执法实践,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在推进的《海事没收船舶特别程序规定》立法工作提供鲜活、迫切且具有示范意义的一线实践案例和实证支撑。

“我们在浙江海事局指导下,系统性总结该案执法实践经验,详细梳理相关执法流程规范,并将其运用到《海事没收船舶特别程序规定》研究和起草过程中,助力送审的草案实现了三大突破。”温州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统一执法尺度,细化“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的具体认定标准;二是规范办案流程,系统构建从“查获、扣押、调查、评估、决定”到“执行、保管、处置、归档、上缴”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明确各环节职责权限与文书要求,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三是理顺处置机制,基于船舶权属、价值、风险及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实质性要素,设立针对罚没船舶不同情形下的差异化、多元化处置路径。

从个案办理到制度构建,从小心求证到执法创新,温州海事局用两年多的时间走出了一条海上安全治理的 “突围之路”,这路的尽头,是更安全的海域,是更安心的航行,更是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生动实践。未来,温州海事局将持续探索执法创新与实践,推动相关制度完善,为全国海事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更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