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改编:A公司的“查账风波”

A科技公司由甲(持股20%)与B实业公司(持股80%)共同设立。2023年7月,甲向A公司寄送《查阅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理由是“怀疑大股东转移利润”。A公司未在15日内答复,甲遂向法院起诉,主张知情权。庭审中,A公司抗辩称:

  1. 甲的查账目的是为关联公司获取商业机密;

  2. 其要求查阅“原始凭证”超出法定范围。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判决结果

  • 支持甲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

  • 驳回甲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1. 知情权范围包括原始凭证
    新《公司法》第57条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作为会计凭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查阅范围。

  2. 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A公司未能证明甲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服务)。

  3. 复制权仅限于基础文件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可复制,但会计账簿仅限查阅,不得复制。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的抗辩策略提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新《公司法》扩张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为公司预留了合法抗辩空间。被告可从以下角度构建防御体系:

策略1:以“不正当目的”阻断查账请求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公司可拒绝“可能损害合法利益”的查阅请求。

  • 实操建议

    • 收集股东自营竞争业务的证据(如竞品公司股东身份、合作协议);

    • 证明股东曾通过查账向第三方泄露核心技术(如邮件、聊天记录)。

策略2:利用程序瑕疵驳回起诉

  • 前置程序缺位
    股东未提交书面请求或未说明查阅目的的,公司可拒绝回应。若股东直接起诉,法院应驳回。

  • 时效抗辩
    原股东需在退股后1年内主张持股期间知情权,且需证明权益受损。

策略3:限制敏感信息查阅范围

  • 拆分会计资料
    可向法院申请将涉及商业秘密的凭证(如客户名单、技术参数)单独封存,仅提供脱敏版本。

  • 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
    要求股东委托的会计师签署保密协议,并限制复印、拍照等行为。

四、被告的终极防御清单

抗辩场景法律依据关键证据股东经营竞争业务《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竞品公司工商登记、交易记录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公司法》第57条未收到书面请求的证明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公司法》第33条公司章程关于禁止复制的条款查阅全资子公司文件《公司法》第110条子公司非全资控股的股权证明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补充
对于股份公司,可进一步利用“持股比例门槛”抗辩——
若原告未满足“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3%”的条件(公司章程无例外规定),其查账请求可直接驳回。

风险提示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因事实细节差异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同,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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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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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我们。

(注:案例中公司名称、股东名称均为化名,已进行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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