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蔡河法庭审结一起非同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殷某某持被告余某某亲笔签名的借条诉请还款,被告则当庭指认该借条系遭暴力胁迫所写,反诉撤销。经审理,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该借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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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某(男)、被告余某某(女)2018年结婚,2022年登记离婚,约定女儿由殷某某抚养,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4年底,期间资金往来频繁,彼此及亲友间经济关系复杂。2024年11月,因女儿欲在广州就读,双方将广州房产公证归余某某所有,约定女儿改由余某某抚养。后原告得知被告结交了男友,认为其出轨,双方因情感和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回到广水居住。

经协商,原、被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水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双方相约到公证处公证。2025年4月2日上午,原、被告在公证处路边见面,原告殷某某提出共同生活期间经济结算问题,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气愤之下,用剪刀剪下被告头发,被 告挣扎中手指被剪刀划伤。停止冲突后,殷某某写下一份借条,让被告余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在结束同居关系,就财产问题协商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并转化为借款关系时,往往受情感纠葛、财产状况及子女抚养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案涉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与双方之间转款情况不相吻合,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

关键在于案涉借条的形成是否为被告余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余某某受邀前往办理房产公证时,原告殷某某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共同生活期间给付的款项,被告余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殷某某没有与之继续协商,而是当即实施了剪头发的暴力行为。后在较短的时间内,按自己核算的金额写下借条,交由被告签字。殷某某此前的行为可以使余某某认为,再次拒绝可能会惹怒殷某某及遭受暴力。

在此情形下,即使余某某在签字时没有表现出抗拒,亦不能认定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殷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持剪刀泄愤后,借条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系双方在冷静协商、平等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后形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余某某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字,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故依法判决撤销该借条,驳回殷某某要求余某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来源:广水市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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