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新证据未启动独立第三方医学司法鉴定导致申请人败诉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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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未启动第三方医学司法鉴定程序而直接采信被告医院意见的判决存在以下法律问题及救济路径:

一、程序合法性争议

1. 未启动鉴定的程序瑕疵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及《民事诉讼法》第79条,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负有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法定义务。若康强已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如提交病历、治疗记录等基础材料),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2. 单方采信医院意见的违法性法院直接采纳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康复可能性低”结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关于“法院应对医疗机构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医学结论需经司法鉴定程序验证,而非直接采信单方意见。

二、医学常识审查的缺失

1. 违反医学专业判断义务法院未对“神经末梢损伤不可逆”“老年人康复周期”等医学常识问题进行独立审查,直接采纳医院观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关于“法院应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必要审查”的要求。若医院意见明显违背诊疗规范(如未尽告知义务、违反手术指征),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否定其效力。

2.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对医疗行为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医院仅以“康复可能性低”抗辩而未提供完整病历、诊疗记录或符合《临床诊疗指南》的证据,法院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三、审级差异的合理性分析

1. 证据链完整性差异基层法院(如东湖高新区法院)可能基于部分治疗记录支持原告诉求,而中院因未启动鉴定导致证据链断裂而驳回,反映不同审级对举证责任的把握差异。

2. 法律适用分歧法官对《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12条(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解差异可能导致判例冲突。例如,武汉中院可能认为“康复可能性低”已构成因果关系不成立,而基层法院更注重直接证据关联性。

四、救济路径建议

1. 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五)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重点主张:

- 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违法;

- 医院意见未经实质审查;

- 医学常识认定错误。

2. 补充司法鉴定自行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重点针对: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违反《临床诊疗指南》的行为;

- 康强手指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的关联性。

3. 行政监督与监察举报

- 向武汉市司法局投诉法官程序违法(未组织质证、未依申请鉴定);

- 向湖北省卫健委举报医院伪造病历或过度医疗行为。

五、结论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司法鉴定程序缺失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康强应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并申请补充鉴定以明确医疗过错。同时,审级差异反映了医疗纠纷中证据审查标准的复杂性,需通过更高层级司法审查实现个案正义。